来源:国务院台办
一、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含)以上的台胞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可向中国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特派员公署申请,属第1、2、3申请条件的可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第4项申请条件的可委托其在大陆的亲属项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大陆的,属第1、2、3项申请条件的,本人可直接项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第4项申请条件的可向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
3、凭《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中国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三、申请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2、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5张(规格为33×48mm);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5、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以及大陆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四、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受理定居申请后,在6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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