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应邀赴台,是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湾地区进行经贸、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司法、新闻、广播影视、宗教等各个领域的访问、考察、研修、培训、讲学、与会、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赴台交流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序(非公职人员一次性提供应邀赴台材料申报立项)。
一、立项程序(一般赴台前3个月申报立项)
1、申请立项资料一式三份:申请立项请示、立项申报表、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赴台人员名单、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等。
赴台参加国际性活动需举办方承诺书;台方分散邀请的需赴台人员总名单;70周岁以上人员需健康证明及医疗担保等。
2、立项资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市(州)赴台人员由所在市(州)台办向省台办行文;省直赴台人员由省直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行文;行业协会、社团组团需经主管厅局党组同意,并由主管厅局行文。
3、交流项目不得委托未经审定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办理手续。
4、交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发立项批复,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通知台方邀请单位办理入台许可证。
二、人员政审
填写《赴台人员审查表》(省管干部4份,其他2份),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两级政审”的原则政审。省管干部应先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委组织部政审。
三、报批程序
1、上报审批资料:申请赴台请示报告、有效期内的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确定的赴台人员名单、入台证副本复印件、赴台人员审查表、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项目审批后,由国台办或省台办开具“赴台批件”或“立项批复”(非公职)。
四、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赴台人员持“赴台批件”或“立项批复”(非公职)在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赴台确认件的办理
由台方分散邀请,非由我省单位或部门为主组团的赴台交流项目,我省受邀人员由省台办办理确认,需提供下述资料:
1、赴台通知书。
2、台方邀请函。
3、在台主要日程安排。
4、赴台人员总名单。
5、所在省直部门(单位)或市州台办意见。
6、赴台人员审查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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