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
1.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标准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
2.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后新设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范围内,且符合国家产业调整规划,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环保企业、低碳企业以及旅游企业、住宿餐饮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对企业在设立初期基本建设期内所占用的土地以及企业的绿化用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适用该企业所在地最低税额标准。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允许分步实施,逐年到位。
4.延长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规定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延长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延续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经劳动部门审批视同下岗再就业的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继续予以规定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7.积极争取环境保护税试点。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主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试点。
8.企业从事蔬菜等农产品、林木的种植(培育)、以及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业服务项目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9.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允许按扣除规定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0.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2.经省级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4.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1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1.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2.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4.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5.对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7.对符合规定的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8.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延期缓缴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9.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0.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2.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对交通部门使用的港口及其码头用地;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3.对按规定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4.对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5.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7.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8.企业以国家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9.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坡等方式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40.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企业在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41.加强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健全税收政策执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到位。
42.积极推动企业纳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对象。对于享受对象需要进入国家级试点实施的物流企业、信用担保企业等,主动对接,辅导并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相关条件。
43.全面落实税法公开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尽可能扩大税收政策的公开面,增加透明度。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及时公告税法,为纳税人查阅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和用好用足各项税收政策。
44.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站、电子触摸屏、地税刊物、税收讲座等资源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资料。利用互联网开展税收政策免费发送服务,定期打包发送涉税政策,为新办项目和重点项目纳税人提供按需信息服务。
45.建立省、设区市地税局与纳税人的直接联系制度。地税各级领导干部和各业务部门要与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直接挂点,及时传递政策、沟通情况、协调处理问题。要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熟悉政策的特点,积极参与政府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积极参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企业改革工作。
46.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纳税人,地税机关派员上门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有针对性地解决纳税人的涉税问题,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规范财务管理,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47.落实“一窗式”服务,简化涉税审批程序,优化征管业务流程,将所有涉税申请、审批的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窗口出件。精简办税手续,减少、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涉税表、证、单、书、票、卡等资料;全面简并地税管理的发票种类,简化纳税人发票领购程序。
48.实施税收援助,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对老、孕、残及享受下岗再就业政策的纳税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和重大项目以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设立绿色通道,及时提供税收援助,特殊情况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现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49.深入推进地税纳税服务文化建设,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通过公正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序的税收法制环境;增强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从纳税人最关心的地方做起,从纳税人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提供纳税人合理需要的服务;增强服务纳税人就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努力把江西地税打造成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最优服务创业税收环境的地税机关。
50.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建立以网上办税为主体,上门办税、电话办税、短信办税、邮寄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按照效率优先、就近纳税、同城通办的原则,逐步实现纳税人在同一城区内任何一个办税厅均可办理申报纳税、发票、涉税文书、税务登记、税务咨询等涉税事宜。逐步整合办税服务厅,使办税服务厅(点)设置与税源分布、纳税人办税需求相吻合。
51.加强网上办税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所有涉税事项的“一网通”,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办理日常共性化业务,节省办税成本。按照全省统一、集中呼转与远程坐席相结合的模式,建立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纳税人咨询办税的“一号通”。
52.优化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延期申报等办税业务流程,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将可要可不要的一律精简,对确需保留的进行优化。及时满足纳税人提出的正当需求,全面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建立新增办税流程会签制度,最大限度避免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建立税源监控、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机制,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打破职能部门壁垒,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及时满足纳税人提出的正当需求。
53.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式,及时提醒纳税人依法纳税,避免纳税人因疏忽或不了解政策变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需要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项的,可以函、电等方式预约,地税机关应做好记录,安排人员在约定的时间为其办理;纳税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办理的,积极帮助解决。
54.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第一个接受咨询或受理的地税人员必须引导到相关部门办理,如有需要,全程陪同;地税干部在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对不需审批、许可的或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或告知纳税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企业在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时,严格履行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在限时内未审批完毕的事项,视同同意审批。
55.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保留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凡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律免交工本费。
56.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各级地税部门都要设置当面、信函、电话、网络等四类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能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投诉的问题都能得到及时解决。完善服务监督制度,按照分级管理、逐级监督、奖惩分明的原则,设立地税干部执法服务及廉政情况监督卡,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57.建立权益保护体系。加大《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完善服务回访,堵塞侵权漏洞,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
58.对初创业者,以开展纳税辅导为主,原则上不得进行检查;对经营成熟的创业项目,每年最多检查一次,严禁多头、重复检查。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必须通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调账检查时,调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超过30日,调取以前年度的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实地检查时限的,必须按程序报县(市、区)及以上地税局批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拟处理的意见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
59.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检查、监督和制约,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
60.继续深化和推进行政审批改革,除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审批项目外,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一般涉税事项尽可能由县(市、区)局直接办理,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积极探索实行网上审批,提高税收管理服务的效率。
主办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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