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区台办供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端发展,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努力把雨花区建设成为中国中部现代服务业中心,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扶植奖励的对象为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项目、楼宇),有关单位或个人。
(二)在加快推进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支持鼓励重点引进企业总部、品牌企业、重大投资等项目,重点建设商务楼宇、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市等载体,重点培育金融保险、专业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商贸、旅游、健康服务等生活性现代服务业。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扶植奖励的企业(项目、楼宇)必须纳入区域统计范围,并对区级财力产生贡献。
(二)新入驻企业必须是当年在我区新成立注册或由区外迁入后重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我区的企业。
(三)对落户本区的企业(项目、楼宇)或其投资方、股东等关联方,若已享受特殊政策奖励或优惠(含土地优惠政策),不再依本办法进行扶植奖励。”
(四)符合本办法扶植奖励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植奖励。
(五)对重大企业(项目、楼宇)及具有特殊税源性的项目,一事一议,另行确定扶植奖励政策。
第四条 资金来源
扶植奖励资金主要从区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中列支,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招商引资奖
第五条 引进企业总部
(一)凡新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1]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一次性分别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项目签约前在区商务和旅游局进行了备案登记,经被引进企业确认,最终促成项目落户我区的直接引进人,下同)100万元、80万元。
(二)凡新引进一家传统金融机构(银行[2]、保险[3]、证券[4]等)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一次性分别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100万元、80万元。凡新引进一家新型金融机构[5]总部,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10万元。
(三)凡新引进一家国内100强企业[6]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一次性分别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80万元、50万元。
(四)凡新引进一家国内主板[7](含国内中小企业板[8] 、香港或境外上市)上市公司中国总部,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80万元。凡新引进一家新三板[9]上市公司中国总部,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50万元。凡新引进一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10]上市公司中国总部,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20万元。
第六条 引进品牌企业
(一)凡新引进一家五星级(含)以上酒店,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20万元。
(二)凡新引进一家一级(含)以上总承包资质建安企业,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20万元。
(三)凡新引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型工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11]企业,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2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10万元;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20万元。
(四)凡新引进专业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现代商贸、旅游、健康服务等服务业企业,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1000万元(含)以上,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10万元。
第三章 投资建设奖
第七条 商务楼宇建设
(一)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12],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商务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综合性楼宇,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商业、商务使用面积分别按3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二)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业楼宇[13],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商业使用面积按2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三)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原有商务楼宇进行整体改造提质,改造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改造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楼宇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按照商务使用面积3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第八条 城市综合体建设
商业、商务总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城市综合体[14],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商业使用面积按2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商务使用面积按10万平方米(含)以内、1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上分段进行计算,一次性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7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九条 特色商业街市建设
凡经申报备案,新建、改建长度200米(含)以上,且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市(特色美食街、商业步行街、休闲娱乐街、历史文化街、古玩艺术街、电子产品街、书刊音像街等,不含专业市场、商场),建设、改造投入(不含购地费)5000万元(含)以上,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营户入驻率80%(含)以上、工商税务登记率95%(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3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条 品牌市场建设
对新建或整体改造提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市场,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建设或改造资金投入(不含购地费)1亿元(含)以上,且经营管理规范,配套设施完善,经营户入驻率80%(含)以上、工商税务登记率95%(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1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工业标准厂房建设
凡一次性投资开发1万平方米(含)以上,三层(含)以上或单体高度15米(含)以上的标准厂房(不含自建自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按其用于生产厂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2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二条 标准仓库建设
凡新建3万平方米(含)以上,三层(含)以上或单体高度15米(含)以上的标准仓库,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按用于仓储使用的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2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建设
凡来我区投资建设旅游景区(文化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文化景点等)的企业,旅游景区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5000万元(含)-10000万元、10000万元(含)-15000万元、15000万元(含)以上,景区开业经营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文体设施建设
对社会投资建设群众文化、体育、艺术、图书、博物、演艺等文体场所设施的,实际投资额(主要指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及相关硬件设施设备的投入,不含购地费、人力资本投入等经营成本)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开放经营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
凡落户我区的新办工业企业或新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不含购地费)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技术改造
区内工业企业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采用新技术(含信息化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产品品质档次或实现产品换代升级,实施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年度销售产值与实缴税额同步增长20%(含)以上,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区内企业建立独立电子交易平台(如支付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第三方物流平台、智能仓储配送平台、集中展示平台等)并投入使用,实际投资额(不含人力资本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发展贡献奖
第十八条 总部经济
(一)制造业
1.凡新入驻我区的制造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25万元奖励。
(二)金融业
1.传统金融机构
(1)凡新入驻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等,下同),自注册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1000万元(含)以上的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800万元(含)以上的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80万元奖励。
(2)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1500万元(含)以上的传统金融机构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75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1200万元(含)以上的传统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60万元奖励。
2.新型金融机构
(1)凡新入驻我区的新型金融机构,自注册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500万元(含)以上的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400万元(含)以上的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40万元奖励。
(2)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800万元(含)以上的新型金融机构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4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600万元(含)以上的新型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现代商业服务业
1.凡新入驻我区的现代商业服务业企业,自注册入驻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200万元(含)以上的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6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商业服务业企业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4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商业服务业企业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现代商贸业
(一)品牌商场[15]
1.凡经营管理规范,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开业品牌零售商场(超市),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2.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200万元(含)以上的品牌商场,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星级酒店
1.凡经营管理规范的五星级酒店,星级评定成功的当年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2.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星级酒店,当年度给予15万元奖励。
(三)品牌餐饮[16]
1.凡经营管理规范的新开业品牌餐饮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年度实缴区级税收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一次性奖励经营单位5万元。
2.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品牌餐饮企业,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旅游业
(一)工业旅游[17]。工业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获批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级别评定。旅游景区凡当年首次被国家旅游局评定并获得标志、证书的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凡总部设在我区,首次被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级五星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服务业
(一)凡新入驻我区的专业服务企业[18],自注册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服务企业,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现代物流业
(一)按照国家中物联《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或国资委《中国交通物流企业评估和评价办法》,首次被评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2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业
(一)凡新入驻我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并开展电子商务的,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凡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或全市同行业十强之列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健康服务业[19]
(一)凡经营管理规范的高端健康服务企业,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含)以上的高端健康服务企业,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服务外包业
(一)凡新入驻我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并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凡首次进入全市同行业十强之列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凡新入驻我区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3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度给予3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5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建筑安装业
(一)建安企业总承包资质从二级升级为一级、一级升级为特级的,升级成功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0万元(含)-1500万元、1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建安企业,当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上市
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正式发行证券的区内企业,在国内主板(含国内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香港或境外上市)、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全区企业中评选若干个经济社会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社会评价高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授予“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在全区企业厂长(经理)中,评选若干名政治素质高、法律意识强、企业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优秀厂长(经理),经公示无异议,授予“发展区域经济贡献奖”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符合上述扶植奖励条件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予扶植奖励: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未按要求获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三级及以上)认证的;
(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被一票否决的;
(三)劳资纠纷影响恶劣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扶植奖励对象,须在规定时限内向雨花经开区或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由雨花经开区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兑现。根据本办法奖励到企业(项目、楼宇)的奖金可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有功人员,做到专款专用。申请扶植奖励对象必须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扶植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将其列入扶植奖励范围。
第三十二条 2014年度区促进区域产业发展扶植奖励政策按本办法实施,区原有的产业发展扶植奖励办法停止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财税体制重大调整或因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本办法另行调整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名词解释
附:
名 词 解 释
[1]世界500强企业:指最新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具备中国大陆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2]银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3]保险公司: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4]证券公司: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依法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5]新型金融机构:指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
[6]国内100强企业:指最新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500强企业的前100强。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7]国内主板市场:中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8]国内中小企业板市场:又称创业板市场或二板市场,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鼓励自主创新,而专门设置的中小型公司聚集板块。
[9]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
[10]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和《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会员的身份开展相关业务或在会员基础上入股,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
[11]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现新兴科技和新兴产业深度融合的代表科技创新方向和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一类新兴产业。我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主要指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六大产业。
[12]商务楼宇:以商务性质报建的,使用用途为企业办公的写字楼。
[13]商业楼宇:以商业性质报建的,使用用途为商业营业场所的楼宇(包括商场、百货、超市、酒店、餐饮等)。
[14]城市综合体:集合了酒店、写字楼、公园、购物中心、会展中心、公寓等至少三种以上功能的城市开发项目。
[15]品牌商场:上规模、有影响、效益好、形象佳的零售商业企业,主要包括全国性连锁商场、大型超市和百货大楼。
[16]品牌餐饮:由中国烹饪协会公布的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
[17]专业服务业企业:指法律和财务服务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规划设计服务类(规划设计、勘察设计、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装饰设计、工业设计、科研设计等)、专业咨询服务类(经济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信息咨询、工程咨询、投资咨询、教育咨询等)、中介代理服务类(商务代理、房地产中介、科技中介、招投标代理、工商税务代理等)等专业服务机构。
[18]工业旅游:主要是依托运营中的工厂、企业、工程等工业场所开展参观、游览、体验、购物等活动,包括参观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等。
[19]健康服务业:以生命技术和生物技术为先导,以健康至上理念为指导,服务人的生命健康,涵盖健康检查、健康疗养、健康运动、三甲医院等多个领域多产业集合,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不包含诊所、药店、高尔夫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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