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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1-17 16:24: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仙桃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仙桃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仙的台资企业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保护法》中关于“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规定,由在仙台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区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的宗旨是为台资企业服务,维护台商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仙桃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仙桃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长虹路4号(暂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 负责沟通仙桃地区的台资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对话。

    2、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台资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 协助台资企业沟通与本市企业界的横向联系,促进企业间交流与合作。

    4、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维护在仙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纠纷。

    5、 调解、反映台资企业中涉及政策方面的共性问题和各企业存在的综合性问题。

    6、 增进与台湾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对会员介绍来仙的投资台胞、协助寻找伙伴,并帮助办理有关事宜。

    7、 举办健康有益的文体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参加协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本会的会员。会员有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三种。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并如期交纳会费;

    (二) 自愿加入协会,承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的台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

    (三) “三资”企业中的台胞雇员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四) 同意协会章程,并积极帮助台资企业解决困难的有关方面负责人,可聘请为协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 入会档案;

    (四) 由理事会或会长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有要求反映和协助解决企业困难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协会章程;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令。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3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吸收会员和终止会员资格;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理事会由本届会员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人主持召开。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其他专职人员的聘用与解雇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会长办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行使有关协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会议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任;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每个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    元,副会长单位年    元,会长单位年    元),每年的七、八月为缴纳会费的时间;

    (二) 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会费入存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遵循来源于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及其他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仙桃市台资企业协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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