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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重点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7 14:04:37
  仙桃市为进一步统一政策,优化环境,突出重点招引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品牌项目,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将合同签定1年内,城区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厂房、购买土地和设备,下同)分别达到1亿元以上、5000万元—1亿元、3000万元—5000万元,或镇场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5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重点工业项目,依次确定为A、B、C类项目,分别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最低出让价为每亩13.6万元。对落户的A、B、C类工业项目,市政府将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建设进度、税收贡献等因素,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和政策支持。

  第三条 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村集体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生产性企业。

  第四条 从引进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年度起,经企业申请,市政府批准,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将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市、镇(含办、场、园区,下同)两级分成部分按一定标准奖励给企业。其中,A类项目前5年全额奖励,第6—10年按50%奖励;B类项目前5年全额奖励,第6—8年按50%奖励;C类项目前5年全额奖励。

  第五条 A、B、C类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市级行政性收费实行全免,劳务性收费分别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的20%、30%、40%收取,且城区项目收费总额分别不得突破50万元、35万元、20万元。上述费用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后,依照有关规定分解到相关部门。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市工业园区新建标准化厂房,出租、出售给生产性企业。新建标准化厂房享受与工业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名牌产品的科技型、成长性强的新引进项目,可按上述规定提高一个档次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现有企业新上扩规项目,凡新增固定资产投产达到A、B、C类项目标准的,视同新引进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镇场新引进到城区直接落户的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引进地和落户地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由市政府或者工业专班组织协调;项目投产受益后5年内税收(企业所得税按第四条执行,下同)市、镇两级分成部分由引进地与落户地按70%和30%的比例分解,5年后税收镇级分成部分由引进地与落户地按40%和60%比例分解;项目涉及到的统计口径、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等工作考核,参照上述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仓储、船代、咨询、产业交易、会计审计事务、规划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项目,自企业创办之日起2年内免缴相关费用,并将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市、镇两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重点工业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即可申请加入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投资服务集中咨询、受理、服务、收费的联合办公制度。对新申报的重点项目由市政府领导和工业专班不定期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办公会,集中研究,现场审批,统一办理相关证照。属市级审批的项目当日办结;属上级审批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种呈报手续。公安部门对重点工业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凡出现涉企治安案件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实行限期破案。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企业缴费明白卡制度,凡属缴费明白卡之外的部门收费,企业可以拒交,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对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所属单位和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对缴费明白卡之外确需执行的个别收费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后,按低于省级标准下限的30%收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和工业项目建设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外来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经仙桃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现就有关奖励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个人。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含土地,下同)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有功个人,在项目正式投产后,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特大项目另行计奖。镇、场项目奖励起点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城区“三办一园”项目奖励起点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如引进项目属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加奖5万元;引进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加奖2万元。

  二、激励现有企业扩规发展。现有企业新上扩规项目(其奖励起点与第一条相同)投产受益后,按其扩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奖励。

  三、鼓励部门参与招商引资。对部门引进的工业项目或大型商贸企业(指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属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的),自该项目投产受益之日算起,其实现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扣除企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部分),3年内按50%比例奖励部门作为工作经费,部门可从其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报市政府审批后奖励引进该项目的有功人员。

  四、鼓励扩大信贷投放规模。对市内现有金融机构年新增工业贷款净投放额超过1亿元的,奖励单位负责人3万元,并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3万元。对引进市外金融企业落户的有功单位或人员,按每引进1家金融企业,奖励5万元。

  五、奖励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对当年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争取项目和资金的规模,并对照上年和有关市(县)的情况,经相关部门核准,按程序报批后给予一定奖励。对引进境内外捐赠或无偿投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的中介人,由受赠单位按捐赠或投入资金的1%予以奖励。

  六、评选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单位。每年从各地和市直部门中评选为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前6名单位,对其领导班子成员给予3—5万元的奖励。

  七、严格招商引资奖励考核及审批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财政、招商、统计等部门参与,组成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小组,每年12月底对上述奖励内容和金额据实进行考核认定,提出奖励初步方案,提交市政府审定,并报市委批准后,面向全市公开兑现奖励。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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