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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6-11-17 14:03:47

  客商在仙桃开发区投资,不仅可以享受全国适用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而且可以享受仙桃市政府及仙桃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仙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总则

  1、仙桃市市区是指干河、龙华山、沙嘴三个办事处。园区是指仙桃经济技术开发区。

  2、凡来我市以独资、合资等形式,从事生产性、非生产性的国内外投资者,一律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规定。

  3、仙桃市鼓励国内外客商在纺织服装、医药化工、建材、农产品深加工等行业以及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进行投资。

  二、税收优惠

  4、港、澳、台商、海外侨商以及外国客商,享受国家制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5、市外、省外国内投资者享受本市地方财政的扶持政策:

  (1)凡财务制度健全、帐目规范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3年内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给企业;

  (2)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或在国内外具有领先地位的技术先进型企业,继续享受全部返还所得税3年;

  (3)属投资于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本市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或独资经营的,继续享受全部返还所得税5年。

  三、土地使用

  6、凡以出让方式在市区取得土地,按土地办证价(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及有关税费,为一次性地价)每亩10-12万元予以优惠:

  (1)对经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地价的40%;

  (2)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投资的项目,优惠地价的30%;

  (3)对生产性投资企业,优惠地价的20%。;

  (4)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项目,优惠地价的30%;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40%,并可视项目发展前景配送部份土地。本项优惠按照先缴后退的办法,在实际投资额达到以计划投资时,退还项目单位已缴纳的土地款中应优惠的部分;

  (5)对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的项目,优惠地价的25%。

  7、凡以出让方式在乡镇取得土地,按当地土地办证价参照上述比例予以优惠。

  8、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金按国家规定现行最低标准的50%收取。租赁特困企业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缓缴土地租赁金。

   9、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地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3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免收期满后,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每年每平方米按5-8元收取;开发费另行计收的,场地使用费最高为每平方米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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