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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23 13:4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 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归口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省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省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医院财政补助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政策规定对省级医院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医院开办、设备购置、房屋修缮、重点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等项目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补助性支出。
 
    第四条 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的原则。医院医疗收入、药品收入等各项收入优先保证其支出的需要,在此基础上财政对医院实行差额补助,合理安排补助资金。

    (二)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各医院业务收支、工
作特点等因素,对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实行分类管理,实施分类补助。

    (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财政对医院核定补助总量,在下达各医院补助经费时进行结构调整,将按人员定额补助的方式逐步转变为按项目补助。

    (四)科学立项、规范管理的原则。医院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医院根据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立项,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对医院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择优安排。

    (五)鼓励先进、绩效考评的原则。为鼓励先进,补助经费根据对各医院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后进行安排。医院要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分析,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第二章 经费预算编制

    第五条 医院基本支出根据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医院编制内实有在职人员数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工资、补贴,并按部门预算相关要求及定额标准编制上报。

    第六条 医院项目支出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及事业发展需要编制,上报项目要体现各医院的优势和特色,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医院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医院根据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设立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按照“零基预算”编制原则,分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医院要根据省财政厅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填制项目申请书,经省卫生厅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医院房屋设施大型修缮及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必须先按国家和省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配置审批手续后,再纳入项目库申报。

    第十条 医院的重点临床学科建设、科研和人才培养等项目必须拟订项目实施方案,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完成救灾、突发性公共卫生救治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发生的支出,由医院在完成任务后提出补助申请,并附相关凭证,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审核补助。


    第三章 经费预算审批下达 

    第十二条 医院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定额标准测算的财政补助经费在批复下达医院时进行结构调整,一部分作为基本支出,一部分作为项目支出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项目支出所占比重,直至完全调整为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医院财政补助经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比例, 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年度核定,在省卫生厅年度部门预算中批复下达。具体比例的核定综合考虑各医院业务收支、工作特点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收支规模大、业务量多的综合医院作为改革的重点,基本支出调整为项目经费补助的比例应高于70%;收支和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基本支出调整为项目经费补助的比例应高于50%;收支和业务量较小的医院、专科医院,尚不具备调整条件的, 暂维持按基本支出补助的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调整。 

    第十四条 医院基本支出在省卫生厅年度部门预算中批复下达,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根据省卫生厅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各医院的项目支出,各医院结合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统筹考虑,从原上报项目库中遴选急需安排的项目,并向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报送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对医院上年度的服务效率、经济效率等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医院项目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医院项目支出的分配对上年度工作开展较好、考核优秀的医院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中的房屋修缮、重点临床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等项目资金,在经费预算下达后,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中设备、药品、物资等购置资金,由各医院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并办理有关采购事宜。完成采购工作后,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医院离退休经费和医疗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经费预算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财政厅按规定的拨款方式和渠道拨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医院应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原则上不作调整,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的,需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批准。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医院要及时上缴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医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医院应在年度决算后向省卫生厅提交项自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和管理、任务目标完成等情况。省卫生厅要将各医院项目完成情况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支出都要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两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省财政厅将视情况对一些项目进行考评。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对年度预算安排的医院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财政厅商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于2006年12月1日施行,此前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有关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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