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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08-07-23 13:38:46
一、背景和目的  

    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颁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云南省放射诊疗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审查、批准和发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报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报审稿)》的起草过程

    《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报审稿)》由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牵头,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参与,草拟出草稿,经组织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和专家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别印发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征求意见,同时在全省《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宣贯会上征求意见,综合各地和各单位意见后,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又行修改,形成现在的报审稿。

    三、《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报审稿)》确定的几个原则和制度

    《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报审稿)》适用于云南省境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放射治疗和放射影像学诊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报审稿)》确立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三个原则,即放射诊疗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的原则、放射诊疗许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一致的原则、以最高一级的放射工作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的原则;《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报审稿)》明确我省放射诊疗许可的管辖,即放射治疗、核医学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介入放射学由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X射线影像诊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对涉及放射工作场所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申报、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管辖也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立体定向(X刀)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质子等重离子治疗、深部X线机治疗、其他放射治疗项目、立体定向(γ刀)治疗、钴-60机治疗、后装治疗项目、PET影像诊断、SPECT影像诊断、γ相机影像诊断、骨密度测量、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敷贴治疗、籽粒插植治疗、放射药物治疗、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药物类)、介入放射学项目、X射线CT影像诊断、DSA影像诊断、CR、DR影像诊断、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项目、X射线CT影像诊断、DSA影像诊断、CR、DR影像诊断、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项目、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报批稿)》对放射诊疗许可的申请、受理、批准和发放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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