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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07-23 13:36:58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9号)文件的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公平竞争或者其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使行政审批法制化和规范化,通过改革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尽快构建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造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创造一流的投资发展环境,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省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审批权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下统称审批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国务院各部门的清理结果即将公布,省直各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全面对照核对。审批项目名称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项目不完全一致,但审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要作出相应处理;将多项审批合并为一项的,要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目录,分解为具体事项,分别作出处理。具体要求是: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我省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省直各部门不得要求各地、各部门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如果以省级文件设定的相应审批项目,原则上要取消,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予以设定,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实行垂直管理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设定行政审批,已经设定的,要依法取消。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各部门要参照国务院部门的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可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按原办法审批,过渡期结束即进行移交。国务院部门下放的审批项目,省级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做好接收工作(过渡期由各部门提出建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提交省政府决定)。

    3.通过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先由主管审批部门分类清理提出改革意见,对需要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应连同原设定的依据一并进行清理。

    4.通过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按立法程序处理。

    5.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6.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7.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8.对一个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可以不要的环节必须取消。

    9.对州、市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10.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或者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规范审批程序

    1.公开审批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行政审批机关对每个审批项目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审批结果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都应当十分明确具体,并对外公开,在《云南政报》及政府和各单位的网站上公告,并通过设置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的公告栏、电子触摸屏以及便民手册等形式予以公布,防止“暗箱操作”。确属不宜公开的,要制定相应的规定。

    2.规范审批程序。要根据审批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审批办理形式,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权限、时限、责任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要按照便民和及时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受理、审核、决定、转出、送达等工作环节的时间和处理情况,应当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以备监督检查。每个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都应当按照审批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等要求,落实边际清晰的岗位责任。

    3.完善监督制度。所有审批项目都要制定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和规范的运作制度。要继续实行首问责任制度。要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和审批回避制度,把自我约束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要建立审批公示制度,为公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本次改革中不允许瞒报、漏报、迟报。对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者仍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的,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监察、法制等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改进审批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

    1.实行告知承诺制。凡对准入条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取消前置审批,由行政机关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法加强事后监督。

    2.实行并联审批制。对由两个以上审批部门为达到不同管理目标,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进行审批的一个审批项目,应当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即明确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非直接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由直接受理部门负责答复。

    3.积极推行窗口办文制。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窗口办文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制。要统筹规划,探索建立信息化政府履行审批职能的实现模式,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发展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咨询和网上办理,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实行“网上审批”,使政府的监管工作更加严密、规范,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四、工作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9月15日前完成。省审改办组织人员到审批制度改革做得好的外省市学习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该项工作已于2007年8月3日完成;各相关部门完成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组建工作,于2007年9月1 日前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在此基础上定于2007年9月 4日召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安排部署具体清理工作;2007年9月 12日至9月15日由省审改办组织相关清理工作人员统一进行业务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清理阶段:2007年10月15日前完成。省级各部门对本部门现有审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云政办发〔2007〕169号文件中附件1),采用每一项审批项目填一张表,有几项填几张的办法;对现有的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本部门拟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云政办发〔2007〕169号文件中附件2),严格按照清理的总要求和具体要求提出客观、合理的建议,要特别注意与国务院各部委清理结果的衔接;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并填写《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建议取消或者调整登记审查表》(云政办发〔2007〕169号文件中附件3);各部门对本部门现有审批项目名称和数量进行汇总统计,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云政办发〔2007〕169号文件中附件4);为了掌握各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凡以省政府名义实施审批的机关均应填写《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云政办发〔2007〕169号文件中附件5);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组建工作情况填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机构登记表》(云政办发〔2007〕169号文件中附件6)。上述表格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10月15日前送省审改办(省政府办公大楼805室,联系电话:3635083,3633685,3623646〈传真〉)。

    此项工作由于汇总工作量大,为了保证下一阶段审议工作顺利进行,临时从部分单位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到省审改办办公(抽调人员另行发文通知)。

    (三)审议阶段:2007年11月15日前完成。省审改办首先通过召开部门座谈会,认真研究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采用每一部门的审批项目集中进行审议,根据审批项目的多少来确定会议时间,根据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来确定参会单位;其次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设立专家组:分法律专家组和业务专家组),按照审批项目的性质分别对各部门上报的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程序逐一进行论证并提出合法、合理、客观的意见(具体开会事宜与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进行电话联系)。

    (四)审批公布阶段:2007年12月15 日前完成。省审改办综合各部门意见及专家审核评议结论,提出每项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意见提交省审改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需要修改设立依据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五、加强后续监管

    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制订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要进一步培育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指导并规范其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事项,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运作,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招标代理等市场中介机构,要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和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面实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有关文件和表格可登陆云南电子政务网(www.ynnic.gov.cn)和云南政府法制网(www.zffz.yn.gov.cn)下载。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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