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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发布时间:2008-07-23 14:23:58
依据 

    根据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登记注册。


    市场名称核准 

    凡冠以"云南"字样市场名称,需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预先核准市场名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在昆的省属企业或中央驻滇单位所办市场,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一)受理条件
    1、冠以"云南"字样的商品交易市场名称;
    2、市场开办单位提交的相关证件齐备、真实有效。
    (二)新办市场申请冠以"云南"字样市场名称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市场开办单位申请书;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意见;
    3、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已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冠以"云南"字样市场名称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市场年检情况及有无违法违章记录证明文件;
    2、市场开办单位申请书;
    3、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四)上述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是复印件的,提交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五)经核准同意使用的市场名称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申请使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并将回执单交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备案。
    (六)审核时限
    办理市场名称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
    (七)审核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
    (八)办理市场名称审核不收费
    (九)受理地点: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
    (十)咨询电话:0871―4131800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条件

    凡符合国家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可依法独立或者联合开办市场:
    1、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
    2、有相应场地、设施和资金;
    3、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程序及期限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审批

    开办市场登记时限

    申请办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提供的材料目录及数量

    开办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开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证件;
    2、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
    3、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 
    4、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5、土地、房屋使用权证明;
    6、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
    7、有关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的文件(凡冠以"云南"字样市场名称,需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预先核准市场名称,具体办事程序和流程见"市场名称核准")。
    8、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证件。

    数量:以上文件需各提供一式两份


    市场变更登记
    1、市场因扩建、迁移、合并、分立、改变负责人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实施前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提出具体变更事项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2、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变更的市场开办者,发给市场变更登记申请表,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场开办者,作出予以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市场注销登记
    1、经登记的市场终止经营活动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实
    施前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注销证明文件、市场登记证、市场公章。
    2、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注销的市场开办者,发给市场注销申请登记表,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场开办者,作出予以注销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

    办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不收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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