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批发市场的设立、变更、注销
发布时间:2008-07-23 14:25:55
一、依据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
二、对象
申请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书刊批发市场的单位。
三、内容
对符合设立书刊批发市场条件的地方,批准设立书刊批发市场。协调全省书刊批发市场的行政管理。
四、条件
(一)设立书刊批发市场,要具备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条件。
1.有充足的供批发单位集中经营的固定的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进入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必须是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3.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4.具备基本的办公、仓储、交通、通讯设施,能为经营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5.市场管理机构及经营单位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限额。
五、应提交材料
(一)设立书刊批发市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1.设立书刊批发市场的理由、可行性;
2.市场的名称、地址;
3.市场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
4.市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市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市场的管理机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市场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五)市场的平面设计图和透视图。
(六)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的证明材料。
六、程序、时限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二)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办事处受理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局审批主管部门。
(三)局审批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2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条件和规定限额的,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不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限额的,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由省新闻出版局转发批准文件;不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条件和规定限额的,不予批准。批准的,制发批准文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或者不批准的,制发告知书。批准文件或者告知书送局政务办事处。
(四)局政务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即在受理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或者告知书发给申请人。
(五)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在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的当天,要将批准文件送到局审批主管部门。局审批主管部门在收到批准文件的2个工作日内制发转发文件,送局政务办事处。局政务办事处在收到转发文件的2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
不能依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七、监管制度
(一)有关规章、办理程序公开,申请人依法申办,管理人员依法承办。
(二)审批主管部门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批主管部门处长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管局长批准。
(五)审批程序和结果接受申请人和纪检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