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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发布时间:2008-07-23 14:25:34
一、核准依据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5号)第七条、九条、十一条;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四条、十一条;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企业“十五”后三年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调控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

    二、核准对象
    申请设立、变更、注销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核准内容
    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进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管理。
    受理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四、核准条件
    (—) 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四色以上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设立出版物专项印刷企业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七条执行。
    (二)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对我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五、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材料
    1.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印刷企业申请新的印刷经营范围可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可行性报告。
    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
    6.现有印刷设备清单。
    7.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不报送)。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

    六、办理程序、时限

    ★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办理程序、时限

    1.将申办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要核验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并对经营场所和印刷设备进行现场核验。
    2.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办事处每年5月、10月接受申请。申请人将申办材料交省局政务办事处。省局政务办事处受理申请后2日内将受理的材料移送局印刷复制管理处。
    3.局印刷复制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文件的25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文件并到现场核验,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核准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制发告知书。《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告知书送政务办事处。
    4.政务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 即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告知书发给申请人。不能依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办理程序、时限

    1.已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按照设立相关印刷企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已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先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持变更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程序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1) 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变更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2) 将申办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办事处,局政务办事处核验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3) 省新闻出版局备案,换发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收回、作废。

    ★申请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出版物印刷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理由和时间,并交回《印刷经营许可证》。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办事处受理出版物印刷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报告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其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即生效。省新闻出版局注销其《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监管制度
    (一) 有关法规、规章、办理程序公开,申请人依法申办,管理人员依法承办。
    (二) 核准主管部门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
    (三) 核准主管部门处长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管局长核准。
    (五)核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申请人和纪检部门监督。

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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