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损害经济环境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10-05-24 11:13:39

    第四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对无职可撤的给予降级处分(下同):

    (一)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行政审批的;
    (二)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的;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强制进行行政审批前培训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时限拖延不办的;
    (五)无法律、法规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六)未按规定公布办证程序、办证条件、办证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办法的。

    第五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不按有关规定随意进行检查,影响生产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给、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增加生产经营者负担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向生产经营者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二)强制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或将应由生产经营者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三)在公务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通过中介组织向生产经营者进行收费的;

    (四)强制生产经营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的;

    (五)强行向生产经营者拉广告,违反规定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制推销产品等的;

    (六)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报销各种费用的。

    第十条 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及行政复议不依法受理、裁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主办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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