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对无职可撤的给予降级处分(下同):
(一)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行政审批的;
(二)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的;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强制进行行政审批前培训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时限拖延不办的;
(五)无法律、法规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六)未按规定公布办证程序、办证条件、办证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办法的。
第五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不按有关规定随意进行检查,影响生产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给、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增加生产经营者负担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向生产经营者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二)强制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或将应由生产经营者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三)在公务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通过中介组织向生产经营者进行收费的;
(四)强制生产经营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的;
(五)强行向生产经营者拉广告,违反规定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制推销产品等的;
(六)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报销各种费用的。
第十条 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及行政复议不依法受理、裁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主办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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