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饶市委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5-24 11:10:06

一、税收优惠

    1、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2免3减半”所得税政策外,从第6年至第10年,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1)我市鼓励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

    (3)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由省级认定)、产品出口额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企业。

    4、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来投资者,在《税法》规定免征3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到期后,继续给予其从第4年至第6年每年实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0%的奖励。

    8、个体私营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按10—30%、31—50%、51%以上的增速分档,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0%、30%、40%奖励给企业。

二、用地优惠

    14、外来投资者从事第一产业开发的,可以承包国有农业用地和荒山、荒地、荒水、荒滩进行农业开发,承包期限为30年,投资合作造林的,期限可延长至50年,承包头2年,免缴承包土地租金。

    15、市外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来我市建分支机构,所购土地按基准地价的40%协议出让。

三、规费优惠

    22、外来投资者独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相关行政性收费。

    23、市内外客商独资、合资兴办旅游企业、开发旅游景点和各类市场的,市、县(市、区)本级应收的相关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主办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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