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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24 14:00:28

  一、生产要素

  1.重要资源供应企业必须将供水、供电、供气管线架设到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需要安专用电力线的除外),计量点设在使用企业内,计量表前输送损耗不得由使用企业承担。允许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工业项目电、气、水设施、设备购置及安装。使用企业厂区内设施、设备安装与选型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装表和供应,不得无故拒绝,不得收取检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因管线维修等原因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必须提前24小时告知企业。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工业企业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2.企业需安装电力专用或双回线路的,电力部门只收取成本费。

  3.实行电价优惠政策。按照城乡同网同价原则,优先保证龙头企业生产和从事种养业所需用电,龙头企业用电和种养大户生产用电价格应严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标准执行,农业园区和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电应享受农业用电价格。

  4.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只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排污费。宾馆、饭店环境监测按下限收费。星级宾馆饭店经营用水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星级宾馆饭店的动力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已按省定高耗能优惠电价执行的大型宾馆动力用电,仍按省定优惠电价执行。星级宾馆、饭店用天然气,按各商业用气价格的90%执行。

  5. 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用水用电,按当地工业用水用电标准收取水电费。

  二、用工培训

  1.鼓励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人单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2.凡工业企业当年新吸纳社会劳动力500人以上就业的,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实后,由企业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 

  三、人才引进

  1.支持企业积极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对符合本市人才政策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外省市人才,优先办理外来人才工作证和居住证等,对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对需解决户口的,可向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解决常住户口。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在遂首次新购住房的相关税费给予全额补贴,租住房屋的给予不低于50%的租房补贴,其配偶调动符合有关规定的随迁、随调,暂无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小学、初高中),由教育部门提供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以及获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优秀人才,享受特约健康保健待遇。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2.引进的急需旅游专业人才,申请我市急需的旅游商品开发科研项目,未能列入国家或省上项目,解决科研经费有困难的,经审定可申请政府资金扶持。

  3.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子女,可一次性任意选择市内公办中小学校就读,并免收除学杂费外的所有费用。4.电子企业员工到我市各名胜风景区游览、子女上学、就医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5.鼓励海外留学生、科技人才在生物产业园区创业兴办企业。对在生物产业园区已经落户的海外留学生、科技人才开办的企业,有产业化项目的,政府可通过国资委下属企业以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入股。

  6.鼓励市级工业园区修建一定数量的商品房以成本价出售给入户的优秀生物技术骨干、龙头企业,由企业用于引进人才和奖励优秀员工。生物企业引进的行业拔尖人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或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个人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予以奖励。

  7.对食品饮料、油气盐化工、高档家纺及服装、机械配套等4个支柱产业和电子制造、生物技术产业企业年收入超过20万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五险一金

  1.继续执行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为 6 个月。继续执行困难企业降低费率政策。即今年内,全市工伤保险一类行业费率由 0.8%调整为 0.5%,二类行业费率由 1.2%调整为 0.8%,三类行业费率由 2.2%调整为 1.5%;生育保险费率由 0.9%调整为 0.5%;市本级参保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 7%调整为 6%,各区县的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确定。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市本级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 2%调整为 1.5%,各区县企业的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区县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确定。

  2.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生物企业就业。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生物企业上班,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时转入我市社保、医保部门,保险年限连续计算。

  五、行政服务

  1.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者可委托政务中心无偿全程代理代办相关审批手续。在工商注册、项目立项等方面,实行无障碍通道,允许先办理注册、立项手续,于6个月之内再补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水利部门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单位按照优惠费用收取设计费。

  2.新成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到位资金达到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旅游企业申办集团公司的条件,凡自然人投资并控股的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1000万元,具有3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2000万元,并向登记机关提交逐步达到集团条件承诺书的,可以准予母公司登记。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审批、注册登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一)未指定项目秘书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入驻有关证照,影响项目进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企业办理有关证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

  (三)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扯皮推诿、无故搁置审批事项的;

  (四)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一)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二)土地供应、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对企业在工程施工中遇到非法阻扰、强行承揽工程等问题,处置不力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依法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一)对企业反映现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的;

  (二)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和强行开展有偿服务的;

  (三)在企业吃、拿、卡、要、报销费用的;

  (四)利用其职能为中介机构搭车收费或强行收费的。

主办单位:遂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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