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方式
1.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应,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商品住宅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宅与其它用途混合建设用地中商品住宅建设面积达到50%以上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房屋建设工程的,不得转让该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低密度大套型住宅、公墓、钢铁等107类项目限制供地,对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以及污染严重、资源浪费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95类项目禁止供地。
2.进入物流港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对进入物流港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享有一切工业项目用地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采取依法划拨方式供应。对文化单位改制涉及变更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文化产品生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办理,根据投资情况,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可通过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有利促进项目建设的并购、合作或联合开发可视为同一开发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二、土地价格
根据国家规定,遂宁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9.6万元/亩,园区根据企业投资密度、科技含量、税收贡献,按“一企一策”特殊地价出让,在招拍挂过程中,若企业竞拍价高于实际出让价,超出部分由园区政府用工业发展资金予以补贴。
三、用地要求
1.市级各园区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20万元/亩以上,区、县各园区必须达到100万元/亩以上,项目投入产出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标准,否则不予供地。
2.鼓励建多层厂房,进园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园区容积率不低于行业规定最低标准,建筑系数不低于30%,园区绿化控制在总面积的20%以内。
3.依法做好旅游用地规划,优先保障旅游重大项目用地。新投资旅游项目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挂牌出让土地起始价报市土资委审定后实施;将用地出让收入划出一定比例,由各区县、园区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其用地出让收入的1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其用地出让收入的2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其用地出让收入的3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主办单位:遂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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