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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24 14:00:08

  一、财税支持

  1.新建工业企业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一年试生产期,试生产期实现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期满后再实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2.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旅游企业,按18%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旅游企业,按27%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以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和专项旅游项目建设、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开发性旅游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以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旅游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征税。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 5‰范围内,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完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登记制度,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和担保费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 3 年营业税。

  4.电子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1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扣除。电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引导、支持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鼓励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对市级电子企业投资,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市政府全额返还支持其发展。

  5.生物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生物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继续抵免。

  6.对确认为高新技术性质的文化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化运营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的财税政策,参照新入驻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执行。对入驻我市的新办文化产品生产企业,税收及基金附加实行先征后奖,前 3 年奖励地方所得部分的 100%,后 2 年奖励地方所得部分的 50%。

  7. 进入物流港的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按照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港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至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入物流港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物流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发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纳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试点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进入物流港的物流企业在全省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入园物流企业,凡能分别核算运输劳务收入和其它劳务收入的,经地税部门认定,允许就运输劳务收入自开或代开货运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依 5%税率征收营业税。物流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中国境内注册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物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财政扶持

  8.对率先进入生物产业园区的示范企业、重点企业,对生物产业园区集群发展起到支撑作用的核心企业、龙头企业,政府可通过国资委下属企业进行投资入股。

  9. 对发展柑桔产业所需种苗资金,由县、区政府补贴 30%,业主或农民自筹 70%。

  二、规费减免

  1.对市本级工业园区内实施的所有工业项目(含工业技改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项目免收散装水泥推广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其他项目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工业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征全返,返还资金用于企业治理污染。

  2.国土、房管等部门对企业融资办理首次抵押贷款时,手续费按照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办理非首次抵押贷款时,只收取登记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3.对营业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员工1000人以上的新开业的流通企业,除享受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企业免交前3年价调基金。

  4.在淡季,旅游客车可按照实际需要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营运,报停期间免收有关规费。为加快旅客运输车辆的更新换代,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旅游客运企业可加速旅客运输车辆的折旧。对购置的旅游专用车辆免征车辆增容费。经交通部门审批,旅游营运专用车辆可在旅游线路运营。

  5.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可免缴属地方固定收入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化产品生产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只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监测费用按下限收费。对文化产品生产企业的水、电、气收费,按普通工业收费标准执行。

主办单位:遂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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