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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02 11:58:56

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

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

服务指南

  第一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内的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包括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内的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保障其有稳定经营预期。(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依法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林业企业等林业经营者手里通过流转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发展林业,也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或流转处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承包、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集体林地流转合同》并交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流转后的公益林不得改变公益性质,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要符合国家及我省公益林管理相关规定;流转后的天然林应当执行天然林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省林业和草原局)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压缩办理时限,及时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颁发产权证书。(省自然资源厅)

  第三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为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将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确实难以避让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总用地面积的5%,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从事农业生产中可根据实际需求依法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政策,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云南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自愿投保农业保险的,按照中央和省级有关政策,可对纳入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给予保费补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第五条 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

  目前,台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没有政策障碍。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用评价模式,在有效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个性化融资产品,着力满足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融资需求。(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

  第六条 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高审贷、担保与再担保效率。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涉农补助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绿色生产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乡村建设等方面。我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均没有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限制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与我省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补助资金;同等条件享受“绿色食品牌”省级奖补、云茶产业绿色发展奖补、生猪产业发展奖补、肉牛产业发展奖补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同等条件享受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相关优惠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

  我省属于《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项目地区,在我省相应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项目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根据《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按规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补助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加强与我省企业的市场化合作,参与我省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20年6月,我省出台了《云南省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政策措施》,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可与我省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资金支持、用电支持、用地保障和金融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

  第十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使用宅基地、空闲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切实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政策、信贷融资支持政策等各种优惠政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2021〕82号)执行。(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一条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我省科研院校、企业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协同协作机制,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高原特色农机、节能环保智能化农机、智慧农业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二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

  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1%—3%的治理面积从事相关产业开发。(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我省出台了《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提出鼓励全社会(包括台资企业在内)以认种、认管的方式参与我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省林业和草原局)

  参与我省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种草等活动应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大陆境内生产生活的合法身份。(2)通过租赁或者流转的方式取得开展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土地的合法手续。(3)拟开展的造林种草、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需符合当地生态修复规划和政策要求。(省林业和草原局)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我省林草建设,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优化和简化建设使用林地审批流程,由专人跟踪服务,开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符合使用林地审批条件的,林草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给予支持保障。对有招商引资需求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向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项目库;有参加各类线上线下展会意愿的台商和台资企业,可根据有关通知要求,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收集参展商品和企业信息,展会主办方经遴选后,组织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加各类线上线下展会。(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三条 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

  欢迎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积极参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创造、保护与利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了解品种权申请流程及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申请。(省林业和草原局)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我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和优惠措施,如:“绿色食品牌”省级奖补、云茶产业绿色发展奖补、生猪产业发展奖补、肉牛产业发展奖补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在滇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可与我省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相关奖补资金。(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

  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从事林木良种培育和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按照《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地点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林草部门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依法依规予以审批。(省林业和草原局)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台资企业,根据《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逐级报送省林草局审定。获得“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台资企业享有与其他省级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申报国家林业重点企业的,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草局审核后上报国家林草局。获得“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台资企业享有与省内其他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省林业和草原局)

  申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的台资企业,根据国家林草局相关要求,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草局审核后上报国家林草局。获得“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台资企业享有与省内其他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同等的优惠政策。(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五条 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促进

  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在滇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土地经营、技术共享、产品营销、农产品加工等方面与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开展合作,拓宽发展领域,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云南农垦集团)

  第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支持我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云台农业融合发展。(省台办、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

  支持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聚焦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省农业农村厅、省台办)

  鼓励和支持昆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及相关台资企业配合有条件的县市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共同打造一批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和示范平台,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八条 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大陆从事规划设计工作。

  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我省参与乡村规划编制、美丽乡村营造、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台办)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农产发〔2020〕3号),把在我省乡村投资兴业,从事农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乡土特色产业等的台胞纳入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支持范围,鼓励其入乡创业创新。(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条 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云南省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省水利厅)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同等参与茶叶、咖啡、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各级各类标准起草工作,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与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经营企业、协会开展合作,广泛参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参与服务云南乡村振兴;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利用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搭建的电商平台,推介、销售云南或台湾优质农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台资农产品入驻全国“832平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与我省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参与政府采购农副产品等线上销售工作;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加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产销对接会,拓展内、外销市场。(省供销合作社)

  鼓励和支持台商台企参与南博会、商洽会、农博会等我省举办的各类展会,拓展内销、外销市场。(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台办)

各部门协调联系窗口及联系方式:

  省台办:经济合作处(0871-63102471)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合作处(0871-63110190)

  省科技厅:科技合作一处(0871-63138908)

  省财政厅:行政处(0871-63637994)

  省自然资源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0871-65712113)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0871-65737550)

  省水利厅:科技外事处(0871-63619717)

  省商务厅:外资管理处(0871-63166890)

  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处(0871-63215570)

  省林草局:国合办(0871-65011487)

  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济发展处(0871-63661315)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0871-63212103)

  征信管理处(0871-63212471)

  云南证监局:公司监管处(0871-65135506)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业务部(0871-63628023)


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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