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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车到手却成“二手车” 这样的买卖陷阱需谨防!

发布时间:2024-03-15 18:47:12

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随着经济发展,汽车消费品已经成为人们消费活动中重要的一部分。汽车经营者为了迎合市场需求,往往会采取各种销售模式进行促销。买卖过程中,存在的“陷阱”需要谨防。近日,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

国庆促销期间,周某某到某汽车销售公司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一辆新能源新车,该汽车销售公司表面上以“申请国家新能源补贴”为由,采取带牌销售方式将车辆卖给周某某,后因车辆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时周某某才得知,其购买的该新能源车已经不在免费保养期限内,而且该车辆在出售给周某某前,已经有过三次过户登记,不属于新车。周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承担赔偿三倍购车款的责任。

法院认为,经营者以“带牌销售”的模式,故意隐瞒车辆登记事实真相,误导他人签订名为“以旧换新”实为“二手车交易”的车辆买卖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经营者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汽车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信息认知是有限的,而某些不良汽车销售商就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优势地位,本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真实情况,却故意隐瞒甚至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该案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警示经营者要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法依规进行交易。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认真查看相关车辆的质量和登记证书等,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基于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法律给予消费者特别保护,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

据了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经营者的相应义务。对于违反诚信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承担三倍价款或者费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就是防止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

来源: 云南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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