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市经济运行呈现回升向好态势。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2023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3782.01亿元,同比增长6.4%。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95.06亿元,同比增长3.7%;第二产业增加值1862.53亿元,同比增长7.5%;第三产业增加值1624.42亿元,同比增长5.8%。
1.农业生产平稳增长
初步统计,全年全市农林牧渔业实现产值531.6亿元,同比增长4.2%。全年粮食产量477.1万吨,同比增长2.4%;肉产品产量42.5万吨,同比增长4.2%;蔬菜产量113.2万吨,同比增长3.4%;水果产量27.8万吨,同比增长1.5%。
2.工业生产形势稳定
全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0%,高于全省1.5个百分点,居全省第3位。从企业数看,全年全市新增规上企业(含年度入库)424户,总数达2566户,居全省第2位。分产业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增加值增长27.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加值增长16.0%。
3.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居全省前列
全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9.5%,高于全省5.5个百分点,居全省第4位。分领域看,工业投资增长40.0%,制造业投资增长32.6%,技改投资增长65.2%,分居全省第3、第3和第1位。分产业看,一产投资同比增长44.0%;二产投资同比增长40.0%;三产投资同比下降10.8%。
4.市场消费增幅明显回升,位次居前
全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94.4亿元,同比增长8.9%,总量居全省第4位,增速居全省第5位。从城乡结构看,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347.9亿元,同比增长9.0%,其中城区消费品零售额562.2亿元,同比增长8.8%;乡村消费品零售额346.5亿元,同比增长9.6%。全年全市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5.9%。
5.财政收支总体平稳
全年全市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98.2亿元,同比增长7.3%,总量和增速分别居全省第3位和第8位。其中,税收收入166.8亿元,同比增长12.3%,占全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55.9%,比重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全市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33.8亿元,同比增长4.1%,其中民生支出440.6亿元,同比增长4.0%,占财政支出比重为82.5%,比重同比回落0.1个百分点。
6.金融存贷款保持较高增速
1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4583.1亿元,增长13.1%,存款余额比年初增加531.3亿元。境内存款中,住户存款余额2966.9亿元,同比增长17.3%;非金融企业存款1007.7亿元,同比增长9.4%。
1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4754.9亿元,增长18.1%,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727.2亿元。其中,住户贷款余额1760.9亿元,同比增长4.7%;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2994.0亿元,同比增长27.6%。
7.外贸进出口实现平稳增长
全年全市实现进出口409.4亿元,增长5.1%,总量居全省第5位,增速居全省第9位。其中出口345.9亿元,增长8.7%,总量居全省第3位,增速居全省第8位,进口63.5亿元,下降11.0%,总量居全省第7位,增速居全省第11位。
8.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
全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累计上涨0.1%。其中,其他用品和服务类上涨3.0个百分点,衣着类上涨1.0个百分点,食品烟酒类上涨1.0个百分点,医疗保健和服务类上涨0.8个百分点,教育文化和娱乐类上涨0.7个百分点,居住类下降0.3个百分点,生活用品及服务类下降0.9个百分点,交通和通信类下降3.0个百分点。
9.居民收入增幅平稳
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224元,增长7.7%,增速居全省第3位。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423元,增长5.8%,增速居全省第5位;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6元,增长8.3%,增速居全省第6位。
总体上看,2023年全市经济持续恢复,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但同时也要看到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当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经济持续恢复向好基础仍需稳固。下阶段,要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我市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附注
(1)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
(2)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来源:滁州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滁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