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招商政策

湘西(广州)工业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09-29 10:44:15

  1、为加快承接广州及“珠三角”地区的产业转移对接工业,鼓励支持该区域投资者进入湘西(广州)工业园投资兴业,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2、工业用地按每亩5.6万元国家最低标准挂牌出让。对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开发区按用地面积60元/㎡补助企业项目建设资金。

  3、入园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及办公设施,按工业地价格供地。

  4、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人民币,被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产品(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年度起,开发区财政税收所得部分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收取。

  5、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 一项一策”研究办理。

  6、为入园企业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水、电、通讯网络等接至项目区口。

  7、鼓励投资者兴建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出让价格比照工业项目用地标准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州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标准厂房出租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开发区财政所得部分,3年内按5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8、对工业项目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包干收取,州及州以下零收费。厂房建设由企业自主招投标。

  9、凡进入湘西(广州)工业园的生产性企业,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申报列入湘西大开发重点项目,享受贴息政策。

  10、对在湘西(广州)工业园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流动贷款可申请给予利息差额补贴。

  11、标准厂房租赁。租赁湘西(广州)工业园标准厂房的企业,前一年租赁费免收,后两年按月租金2.5元/㎡收取。

  12、本优惠政策仅适用广州及“珠三角”地区进入湘西(广州)工业园项目。适用(范围)对象为2010年4月8日前签约项目。

  13、本优惠政策从二00九年四月八日起执行,由吉凤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湘西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