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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09-29 10:43:59

  1、为加快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建设进程,鼓励支持投资者进入开发区投资兴业,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2、工业用地按每亩5.6万元国家最低标准挂牌出让。对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开发区按用地面积40元/㎡补助企业项目建设资金。

  3、入区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及办公用设施,按工业地价格供地。

  4、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人民币,被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产品(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年度起,其所缴税收的开发区财政所得部分,连续三年按比例给企业予以奖励(分别按第一年100%,第二年按80%,第三年按50%的比例)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或技术改造。

  5、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自投产或经营之日起,其所缴纳税收的开发区财政所得部分,前两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该企业。

  6、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亿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及对本州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 一项一策”研究办理。

  7、为入区企业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水、电、通讯网络等接至项目区口。

  8、鼓励投资者兴建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出让价格比照工业项目用地标准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州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标准厂房出租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开发区财政所得部分,3年内按5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9、对工业项目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下限执行,州及州以下优惠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厂房建设由企业自主招投标。

  10、凡进入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申报列入湘西大开发重点项目,享受贴息政策。

  11、对在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流动贷款可申请给予利息差额补贴。

  12、标准厂房租赁。租赁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月租金5元/㎡。对于年实际纳税每百平方米达到3万元至5万元的项目,三年内租金减半收取;对于年实际纳税每百平方米5万元以上的项目,三年内租金全免。

  13、本优惠政策从二00九年四月八日起执行,之前已签约项目按原合同执行。由开发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湘西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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