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招商政策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9 10:39:04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特别是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工作力度,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对县市和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被考核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设立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对被考核单位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对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一)目标任务:根据全州招商引资总体情况和增长趋势,结合被考核单位实际,下达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并明确一定比例的利用境外(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资金(按商务部统计口径)、内联引资和新型工业化招商引资任务。

  (二)考核办法:采取量化计分考核办法,分值由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

  1、基本分。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数(其中,利用境外资金按考核时外币对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的,记基本分100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增加5%,加计0.2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5%,扣减0.2分。但加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

  2、加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分,但累计加分总值最高不超过11分:

  (1)项目基础工作(3分):完成州级招商项目的开发、包装、发布任务的,加记1分;完成州人民政府参加或举办的重大招商活动所分配的项目签约任务数的,加记1分,其中完成项目签约个数和项目签约金额各占0.5分;经督查核实,上述签约的合同项目履约率不低于80%的,加记1分。

  (2)利用境外资金(2分):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利用境外资金年度任务数的,加记2分。

  (3)引进省外境内资金(2分):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的省外境内招商引资任务数的,加记2分。

  (4)实际到位新型工业化资金(2分):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的新型工业化招商引资年度任务数的,加记2分。

  (5)引进战略投资者(2分):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拥有雄厚产业背景、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要素的其他大公司、大企业入州实现投资项目落地,并同时符合项目已经签约、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开工或开展前期工作三个条件的,加记2分。

  (三)奖励等级及标准:经年终考核验收,按考核总分分值高低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排名后,确定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并按照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未完成目标管理任务的,取消该项奖励。

  第四条 设立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对被考核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引进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个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每个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引进的单个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达到以下规模:引进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第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

  (二)引进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以及省、州产业政策并通过环评; 

  (三)引进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60%以上;

  (四)引进的项目资金为州外资金,且不属于民间融资、银行借贷、无偿援助、救助和其他流动资金;

  第五条 引进设立单个金融机构(含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等)或金融分支机构,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州内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改制并首发上市、金融机构改革重组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设立履约招商项目包装奖,对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单位牵头开发包装的、进入州本级对外发布的招商项目册子并成功履约的重大招商项目,按照每个项目1万元的标准,对该项目牵头开发、包装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所申请受奖的履约招商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发包装的单个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

  (二)开发包装的单个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三)开发包装的单个第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

  (四)开发包装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60%以上;

  (五)开发包装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以及省、州产业政策并通过环评;

  (六)开发包装并履约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资金为州外资金,且不属于民间融资、银行借贷、无偿援助、救助和其他流动资金。

  第七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引进设立单个金融机构奖、履约项目包装奖,必须在奖励年度的12月31日前向州招商引资暨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州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填报有关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有效佐证资料。

  (二)审批。由州招商引资暨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州政办发〔2010〕9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湘西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