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法人、其它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法人、其它组织及个人除享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国家中部崛起扶持政策、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扶持政策。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四条 开发区优先发展电子信息、矿产品精深加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战略性产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第五条 入区企业符合国家、省、州政策扶持的项目,由开发区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扶持政策。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六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土部门最低出让标准挂牌出让。重大工业项目可区别情况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50%执行。
第七条 开发区负责工业用地项目的“五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以及场地平整)。
第四章 财税政策
第八条 开发区工业项目报建实行“零收费”政策,除中介服务费外,其它州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州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统一代收代缴。
第九条 国家鼓励类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十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纳税总额在200万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前3年按开发区本级财政所得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后2年按开发区本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其个人所得税开发区财政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本人,从投产之日起连续执行三年,鼓励其在开发区内加大投资或购买房产。
第十一条 经省级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列入湘西州优势产业项目规划,享受**贴息政策。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流动**可申请给予利息差额补贴。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商业、宾馆服务业、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按照湘西州人民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执行,入驻湘西电子信息大楼、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按照开发区相应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入区企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录用满1年,由开发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享受下列补贴政策:岗位补贴400元/人;技能培训补贴600元/人;务工介绍补贴30元/人;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开发区全额补贴;小额**贴息。
第五章 服务扶持
第十五条 开发区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开发区管委会为每家入区企业指派一名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协调解决该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各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办结时限原则上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缩短一半。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委托授权、备案监督”的原则行使部分州级审批管理权限。在开发区投资所需的各项州级手续,均由开发区负责办理。确需省州审批的开发区管委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全程代办有关手续,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十八条 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公安追逃、消防救火等特殊紧急情况外,任何部门未经州委、州政府批准,不得入区检查。对经州委、州政府批准同意来开发区检查的单位,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安排、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的财政体制。开发区设立独立的国家金库,依法独立行使税收征管、财政管理职能,及时兑现有关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第六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在开发区投资新办项目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湖南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开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湘西经济开发区招商与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湘西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