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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地区开发优惠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29 10:27:51

  政策依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的意见》(湘发[2010]17号)

  主要内容

  1、财政政策。加大财政对湘西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有关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湘西地区倾斜。省财政从2010年起2年内取消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对省的原包干体制上解。省湘西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2010年的1.75亿元逐年增加到2015年的5亿元,继续用于省规划产业项目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和引导资金安排。

  2、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依法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对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地区的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研究出台县域经济财税扶持政策,促进湘西地区财政增收和企业增效。

  3、投资政策。积极争取重大项目在湘西地区布局。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并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产业发展等领域倾斜。提高国家和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投入湘西地区比重,提高铁路、机场、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

  4、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湘西地区增设机构和网点,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保证省规划产业项目的贷款,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发放当地贷款。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和农业金融体系建设,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扩大企业债券和信托发行规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5、土地政策。土地年度计划向湘西地区适度倾斜。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用地。湘西地区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继续增加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资金投入,湘西地区上缴省里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全额返还。

  6、生态补偿政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同一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与生态受益地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逐步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力度。

  7、人才政策。加强省内发达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与湘西地区的双向挂职锻炼。完善湘西地区专家岗位制度,继续由省政府给予专家岗位补助。科技人员离岗赴湘西地区兴办科技企业、从事科技开发等工作,在3—5年内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各类国外引智项目、优秀专家评选、科技成果评奖、培训人员选拔等方面计划向湘西地区倾斜。对湘西地区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轮训,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主办单位:湘西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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