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招商引资“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招商引资“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池州市招商引资“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创新,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姆式”服务,是指在我市投资规模较大的工业项目(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下同)或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其他项目,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由政务中心统一安排和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为其提供全方位和全程跟踪服务。
第三条 政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保姆式”服务。
第四条 政务中心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机构。凡经清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在政务中心应当做到“应进必进、进必授权”,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制度。
第五条 政务中心是组织实施“保姆式”服务的牵头单位。推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门、单位设定首席代表1名,在其职能范围内承担“保姆式”服务工作职责,服从中心统一调度,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有关中介机构和行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入政务中心,强化服务意识,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保姆式”服务内容包括:
(一)政策咨询:为投资者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本市招商引资项目、资源分布状况、各类产业布局,以及优惠和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申报协理:根据投资者需求,为其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手续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限时办理:
1、及时预审。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帮助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及时办结。窗口对授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场办结。
3、限时办结。申请事项需要联合办理、转报办理、承诺办理的,应当限时办结。
(四)领导督办:投资项目在办理或联办过程中遇到特殊或复杂情况的,政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市领导予以协调、处理和督办。
(五)中介及行业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中介机构及供水、供电、电信等行业单位,应当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六)延伸服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跟踪联系制度,延伸“保姆式”服务,帮助投资者解决公司(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领导协调调度制度。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市级领导及副秘书长负责进行协调调度;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或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该项目所涉及行政许可的主要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进行协调调度;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或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政务中心或招商局负责人负责协调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分管窗口工作的负责人予以支持配合。
第八条 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对落实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投资建设项目,从项目引进、落户到投产,应当全程跟踪,积极配合政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保姆式”服务。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当重点扶持。
第九条 招商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务中心设置专办窗口,发布招商引资信息动态,承接招商引资项目,加强政策咨询服务,衔接行政审批事项,并接受政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由政务中心和招商局统一安排“保姆”人员,明确主办窗口、协办窗口单位,由“保姆”人员和主办窗口单位负总责,协调开展“保姆式”服务(具体服务流程见附件)。
第十一条 政务中心应当有效组织实施“一窗办理”、“一单到底”等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工商局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营业执照,质监局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统一代码证,税务部门及时核发税务登记证。
涉及前置条件的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工商局窗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并联审批,限时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设项目涉及核准、备案以及规划选址、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需许可审批的,政务中心相关窗口负责受理,及时将受理情况报送所在部门、单位,并抄送政务中心督办科。
投资建设项目涉及核准、备案的,发展改革委窗口负责组织建设、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并联审批,按有关规定核发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
涉及矿产资源、土地利用等重点审批事项,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矿产、土地许可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但向上级转报审批及招拍挂程序所需时间除外。
涉及城市规划重点审批事项,建委、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符合规划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但需经相关会议审查、论证的时间除外。
涉及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审批事项,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符合环保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环评许可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需经相关会议审查、论证的时间除外。
涉及安全生产或其他重点审批的事项,由安全监管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组织并联审批。符合条件的,在5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的许可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项目出现“地皮卡”等影响项目开工建设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介入调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以及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或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原因经有关部门、单位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受到相关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资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发展环境监测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联系制度,及时受理行政效能投诉,维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保姆式”服务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池州市直机关及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进入政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未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制度的,或出现“只受理、不办理”现象的;
(二)进入政务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按要求实行“一口收费、收缴分离”制度的;
(三)未推行首席代表制,不履行“保姆”职责的;
(四)在实施并联审批工作中,有关部门、单位不支持配合,导致审批事项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影响投资项目实施的;
(五)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
(六)其他引起投资者投诉反映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会同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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