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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池州市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

发布时间:2021-09-01 04:51:36

  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池州市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 

  科技创新促进政策的规定 

  池发〔2010〕7号 

  (2010年5月19日) 

  为扎实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承接产业创新升级,特制定科技创新促进政策规定。 

  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政策 

  (一)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给予国家和省拔款5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先进技术装备的购置补贴。创新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所得,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对经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专项用于先进研发设备的购置补贴,并分别补助奖励5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研发场所土建费用。对经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检测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并分别补助奖励3000平方米、600平方米研发场所土建费用。 

  (四)整体转移企业落户池州后,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创新团队30-1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创新团队3-1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管理团队30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0.5万元,该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专利产业化促进政策 

  (五)对企业申请或引进专利给予资助。对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企业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获得授权的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对引进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科技含量高、产业化潜力大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4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引进对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培育具有巨大促进作用、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重大专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助。 

  (六)企业专利(包括受让专利)产业化后,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且能实现相应税收的(综合税率5%以上,下同),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研发设备的购置补贴(下同);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销售额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对引进突破行业关键技术或对我市支柱产业链延伸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发明专利,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三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特别重大专利技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 

  (八)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专利技术实际购买费用的30%-50%专项补助。购买专利技术在本地实现产业化且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专利产品产业化而产生的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九)企业注册登记时,以专利技术(或商标)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适当放宽。重大专利技术(驰名或著名商标)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作价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助专项用于研发设备的购置补贴。 

  三、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政策 

  (十一)对来我市投资的高科技企业或经认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创新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在3年内年销售收入有望达到5亿元以上,帮助落实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如期达产后转为奖励。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上市及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项目资金总量的2-5‰奖励。对借“壳”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5‰给予奖励。对重大的上市及再融资投资项目或落户我市知名上市公司,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十三)对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加速折旧政策,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十四)在转出地获得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创新型(试点)企业、重要的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等,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转移到我市后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对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市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省转移到我市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十五)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科技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60%在我市投资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十六)在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的经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优先提供“七通一平”的净地,在缴清土地出让金且在合同期内竣工投产后,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由所在地财政按土地出让金额度给予奖励。 

  (十七)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及我市亿元以上终端产品项目在土地出让金缴清且在合同期内竣工投产后,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由所在地财政按土地出让金额度奖励给企业。 

  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政策 

  (十八)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所缴纳各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成果产业化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20-100万元奖励。 

  (十九)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面向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建设的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或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专业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的,给予50-100万元奖励。 

  (二十)科技人员携带经认定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并在3年内年销售收入有望达到5亿元以上,帮助落实企业注册资金50%、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如期达产后转为奖励。 

  (二十一)对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对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根据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二十二)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池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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