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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关于扶持工业企业技改

发布时间:2021-09-01 04:51:42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关于扶持工业企业技改创新的

  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关于扶持工业企业技改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池州市关于扶持工业企业技改

  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加快企业技改创新,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延伸产业链条,扩大企业规模,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市工业企业技改创新专项资金,对实施技改创新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年度新增的销售收入达到当年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即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予以奖励补助。

  技改创新专项资金分为建设奖励和达产达效贴息补助。

  建设奖励是指项目竣工投产,经考核认定后,奖励项目实施主体1 0万元左右省产轿车一辆。

  达产达效贴息补助是指项目达产达效后,按同期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对技改创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设备投入部分贴息一年,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市重点产业、重点骨干企业和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

  第三条  企业申请市工业企业技改创新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池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技改创新项目实际投资达到新入规企业水平,新增销售收入达到当年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经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两年内竣工投产,其中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般应在一年内竣工投产。

  对我市“双千亿”产业集群中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重点产业和骨干企业的重点技改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条 技改创新项目比照招商项目优惠政策予以奖励扶持。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改扩规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到入规企业标准,从技改创新项目投产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新增部分,三年内均由所在地财政按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按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6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同口径全额予以奖励扶持,后三年减半奖励扶持。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由企业所在财政按其所缴的契税等额予以奖励扶持,并按其所缴土地使用税等额奖励扶持五年。实施三年倍增计划的重点工业企业优先支持。

  第五条  规范和加强技改创新项目的资金管理,提高技改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引导资金投向。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资金扶持的政策导向、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项目管理措施,对享受专项资金的技改创新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

  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奖励资金拨付,配合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制定。

池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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