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推进工业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工业企业自主创新,加速池州科学跨越发展,结合池州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或省拨款的,给予国家或省拨款的50%、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三)对落户我市的科技型企业,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产业链节点项目的,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对新认定的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型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经认定合格,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对省级创新型企业,从批准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七)对省认定管理机构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八)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30-50万元、3—5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九)对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相关人员一定资金的奖励。具体金额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十)对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企业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O元/件、获得授权的企业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发明专利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效益显著的,给予10-30万元奖励。
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一)对企业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组建产学研合作联盟,在解决制约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或共性技术中取得显著成效、带动产业发展的,给予一次性10—50万元奖励。
(十二)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且销售收入年均增加30%以上的,或成果单位利用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成效显著的,给予10—30万元资助。对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将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十三)对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型产业发展方向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经省级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加大对自主创新投融资支持力度
(十四)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各县区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十五)留学回国、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经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认可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
(十六)对我市企业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并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O%的价格扣除。
(十七)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市落户,因投资我市拟上市而未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亏损的,给予亏损额5O%、最高500万元资助。
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二年给予50%奖励。
(十八)逐步建立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20%,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九)将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给予符合条件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100万元借款,用于上市辅导费用的补充,企业成功上市后归还。
四、鼓励引进培育创新人才
(二十)从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引进培育资金,用于引进和培育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二十一)鼓励企业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十二)有关支持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按照《池州市关于引进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五、其他
(二十三)本政策措施奖励支持的对象均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二十四)对符合奖励支持对象的具体评估认定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十五)本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