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池政〔2008〕65号)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便利购房需求
(一)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在本市主城区购买自住房,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限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审核发放。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可下调为20%。提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只有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延长贷款还款期限,贷款还款最长期限由15年调整为20年。
(二)鼓励外来人口购置房产。在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在主城区购置房产时,在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外来人口在主城区购房的,可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办理户口入户手续,并在子女入学、就医、教育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政策。
(三)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凡在本市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并在2010年底前办理产权登记的,根据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市统筹给予购房人一次性补助(在城市配套费中列支),并按购房人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数额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激活房地产二级市场。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凡在本市主城区购买存量住房,并在2010年底前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由市财政一次性按购房人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数额给予补助。
二、保持市场供需平衡
(五)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控土地供应量,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确保主城区2008年下半年经营性土地供应不突破年度计划,并争取在供应总量上有所压缩。
(六)盘活存量商品房。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和住房保障需求,综合考虑区域、户型、价格等因素,具备条件的,拆迁人可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等方式,优先安排市场上符合条件的主城区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
三、增强行业发展信心
(七)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受让取得土地的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费清”缴纳手续时,先期可按30%的比例缴纳费用,办理预售手续时再缴总额比例不低于20%,余欠费用由开发企业与市房管局共同设立销售专户,原则上在三个月内,由市房管局在销售款中优先一次性扣划至市财政非税收入“一费清”账户。
(八)承担主城区安置房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同时建设的商品房部分国有土地出让金欠款不大于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可以采取以部分商品房抵押的方式,并经国土部门出具土地办理情况证明,先期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预售手续办理后三个月内缴清所欠出让金,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九)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购房者即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十)切实优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服务。涉及房地产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实行部门联动,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帮助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履行土地出让约定和其他相关约定,加快房地产项目的运转。
(十一)鼓励开发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发展的道路,做大做强,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十二)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出台相应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市物价局要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价格,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增强消费信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从本市经济发展态势、宜居环境、独特优势等方面宣传房地产业发展潜力和前景,增强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根据市场形势和企业意愿,在适当时机,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举办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推介房地产开发项目,打造企业品牌形象,引导居民合理消费。
(十五)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的,可比照本意见执行。
(十六)本意见施行期间,涉及具体适用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七)本意见自2008年9月30日起施行,至2009年9月30日止。本意见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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