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优惠政策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发布时间:2021-09-01 04:51:44

  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池州市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池发〔2010〕6号 

  (2010年5月19日) 

  为扎实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着力建设成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环境最优、要素成本最低”城市,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园中园”建设促进政策 

  (一)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央企、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投(融)资机构采取托管、共建方式在集中区或省级开发园区内开发建设“园中园”。对“园中园”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集群布局规划、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相应产值和税收目标的,适用本政策规定中“园中园”的各项奖励政策。根据“园中园”产业链发展需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土地、矿产、长江岸线等资源方面给予支持。 

  (二)从“园中园”建设年度起5年内,新建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园中园”建设主体,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中园”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低税额,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从“园中园”建设年度起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三年内超过50亿元、五年内超过100亿元,分别奖励“园中园”投资方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园中园”享受地方政府兑现的税收优惠政策时限顺延一年。 

  (四)对落户“园中园”的项目,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通过政府采购、打捆结算、招标等形式确定收费标准。 

  二、“园中园”人才引进和智力支撑政策 

  (五)对国家级及省级技术研发机构落户“园中园”,其研发项目在本地产业化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奖励1万平方米精装办公场所;销售收入达10亿元,补助相当于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销售收入达5亿元,提供3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国家级检测中心落户“园中园”,奖励其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 

  (六)吸引市外的项目带头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高级技术工人到“园中园”创业发展。对“园中园”投资方高管和高端人才薪酬个人所得税实行“2奖3减半”,即按同级财政实得部分前两年实行全额奖励,后三年实行减半奖励。国家级科研院所负责人到“园中园”工作的以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业主到“园中园”工作达一年的,提供一套贴租120平方米住房,项目投产达效后奖励其一套120平方米住房。 

  (七)“园中园”技术工人培训费由所在地政府按政策全额补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以上中高级技术工人在“园中园”工作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贴租提供50平方米住房;签定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贴租提供80平方米住房。在“园中园”工作的外地技术工人,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其子女上学、就业享受优先照顾。 

  (八)“园中园”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推荐“园中园”开发方主要负责人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园中园”建成区达1平方公里以上的,可为其亲属提供两个事业单位就业岗位。 

  (九)对有突出贡献的或引进紧缺的高级技工,为其配偶提供就业岗位。 

  (十)市外的专家、项目带头人、高级技工在“园中园”工作的,按每月补助一次往返交通费的标准发放政府津贴。 

  三、土地供应支持政策 

  (十一)建设用地置换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计划内指标、独立选址指标,优先保证“园中园”、集中区建设用地需求。对投资额1亿美元或5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单列。 

  (十二)对投资0.5—1亿元且自签约之日起一年内投产达效并能达到相应销售收入(投入产出1∶1左右,下同)和税收(综合税率5%以上,下同)的加工制造类生产性企业,按照其建设用地的实际购地费用15%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予以奖励。对投资1—3亿元、3—5亿元且在约定时间内投产达效并能达到相应销售收入和税收的,分别按照其建设用地的实际购地费用20%、25%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予以奖励。对投资超过5亿元以上且在约定时间内投产达效并能达到相应销售收入和税收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奖励。 

  (十三)在投资方已整体办理“园中园”土地权属手续的情况下,对投资方引进的其他入园企业,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所征收契税全额奖励给入园企业。 

  四、环保支持政策 

  (十四)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程序,对一个企业有多个功能不同的环保设施排放口,采取随机抽测的办法,减少监测内容。环保审批报告书缩短为10个工作日、报告表缩短为6个工作日、登记表缩短为2个工作日。 

  (十五)对符合特定条件、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如所在区域已通过规划环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可下降一个等次。 

  (十六)新建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的,将对其所征收的污水排污费纳入地方环保专项资金的部分,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污染防治。对产业转移项目环境监测服务费用按成本价收取。 

  五、金融促进政策 

  (十七)凡转移企业在原属地的资信评级结果和信用记录(外部评级结果和记录),市内各商业银行应予参照和使用,依据原有的资信评级结果和信用记录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 

  (十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一级分行或设立区域性后台中心,视金融机构规模类别,给予100-500万元奖励;设立二级分行的,视金融机构规模类别,给予50-100万元奖励;设立营业网点给予20万元奖励。对购买营业场地的,所交契税和前三年的房产税由政府进行全额奖励;对租赁营业场地的,所在地政府前3年贴租提供300平方米营业办公用房。 

  (十九)在我市设立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除享受第十八条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三免两减半”奖励。 

  (二十)对转移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100-300万元借款资助,企业成功上市后转为奖励。在企业上市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对企业进行规范处理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而应依法补缴的税费,省及以下所得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对发行债券融资成功的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20万元。对成功上市与成功发债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 

  (二十一)对民间资本在池州投资创立的担保公司,年担保规模达到5亿元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担保规模达到或超过10亿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外地信用担保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所交营业税全额予以奖励补助。 

  六、财政促进政策 

  (二十二)市、县区财政从2010年起每年分别安排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1亿元、5000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银行贷款贴息的扶持。 

  (二十三)加大对社会资本进行标准化厂房开发、建设、招商的支持力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省级开发园区(含前江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按照市下达的年度标准化厂房建设计划,新建一层标准化厂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补助,新建二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补助。补助资金市、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各承担一半。补助资金分两次兑付,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并通过工程验收的兑现一半补助,标准化厂房建成后一年内引进项目投产达效的兑现全部补助。标准化厂房闲置两年以上的,收回补助资金。中小项目原则上进入标准化厂房。 

  (二十四)转移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我市工业企业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依法免费办理变更权属,免费办理水、电、气等过户手续。 

  (二十五)对鼓励类和拉动作用强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承接地财政可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消防等费用,由承接地政府给予补助。 

  (二十六)支持建设物流园区和外向型物流产业带,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十七)对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有关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对经认定为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企业(集团、总部、地区总部)且在两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三年内达到50亿元、五年内达到100亿元,分别奖励投资方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并分别奖励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10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10000平方米精装办公场所,并结合实际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十九)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产品,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要优先购买本地产品,特别是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财政部门要将地产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七、附则 

  (三十)本规定包括科技创新促进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十一)本规定中同一奖项不重复计算,按最高限额奖励。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池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