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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01 04:51:34

  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意见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标准化厂房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园区投资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 

  1、标准化厂房是指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或经批准的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范围内,由政府、企业或个人等各类资本投资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通用工业厂房,不得用于居住、办公、商务等。 

  二、建设要求 

  2、各园区要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订适合自身发展的标准化厂房开发建设方案,合理确定标准化厂房的总体布局、层数以及相关配套设施。轻工类厂房原则上不低于三层,重工类厂房除特殊需要必须建设单层厂房外,不得低于两层。 

  3、各园区内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中小项目一律不予单独供地,必须全部入驻标准化厂房,各园区每年建成的标准化厂房入驻率要达到50%以上。 

  4、新开发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容积率必须达到1.0以上(特殊项目除外),建筑密度不低于30%。 

  三、政策措施 

  5、标准化厂房项目属于工业建设项目,适用我市招商引资和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不得以房地产开发和商业项目的标准对标准化厂房的建设、使用与转让收取税费、办理证照。 

  6、标准化厂房项目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其建设用地可以按照不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也可采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集中取得。 

  7、标准化厂房项目在产权登记和交易出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8、转让、出售标准厂房时,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分割。标准化厂房转让后仍然用于工业生产的,享受原标准化厂房同等政策。 

  9、鼓励规划区内失地农民以土地补偿金入股、规划区内各村级集体组织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化厂房,以租赁经营的形式获得稳定收入。 

  10、各县区和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对标准化厂房建设按楼层高低予以差别化补贴,对在园区购买新建标准厂房兴办企业或租用新建标准化厂房年限较长的投资者,可予以一次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和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 

  11、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初提出标准化厂房建设任务,纳入园区发展目标考核,并建立标准化厂房建设调度机制。 

  12、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发布施行之前,在建的标准化厂房适用本意见。

池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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