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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鼓励农业投资开发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4-11-05 13:28:14
 

第一条  为把海口建成全国永久性无规定性动物疫病区,建成全国热带高效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出口和技术研发基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首期安排2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农业种苗、技术研发和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引进农业项目投资、奖励等。

第三条  鼓励发展热带高效农业

(一)利用集体土地用于投资农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渔业)开发项目的,投资者可拥有所开发土地出让权最长50年。

(二)对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五年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受让荒山、荒坡、荒丘、荒滩资源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第四条  鼓励投资农业副产品加工企业。

(一)新建农副产品加工的企业,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全部投入该项目。

(二)投资高科技企业、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由财政部门在前五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八年减半返还。

第五条  鼓励投资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区。农副产品加工区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人区企业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人区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环保标准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农业高科技开发企业及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优先入区。

(二)入区企业根据其实际生产规模占用土地,经批准后,出让给企业使用,出让期不超过五十年,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入区企业按人区先后和固定资产投产规模大小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1.2004年入区的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征地成本加10元秤方米土地出让金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按征地成本加2元秤方米土地出让金收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或在1000万元以下但属国家农业龙头企业的,仅收取征地成本,免收本级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2.2005年人区的企业,在2004年收取地价的基础上,增加10%收取土地出让金。

3.2006年及以后人区的企业,在2004年收取地价的基础上,增加20%收取土地出让金。

4.土地出让金采取一次性付清或先挂帐后付款的方式进行。对一次性付清的企业,在上述出让金标准的基础再返还15%的土地出让金。先挂帐后付款的企业,在投资后两年内分期付清。

(四)入区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及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市、区行政性收费依法进行减免。

(五)人区企业享受本规定第四条的优惠政策。

未人区的重点农业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鼓励投资农业企业通过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农业生产资料改造我市农业,在产品试生产过程中,经征收机关批准,给予税收优惠照顾;科研机构从事原(良)种和新品种培育试验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鼓励发展农产品营销服务业

(一)凡从事农业营销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营销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或经营期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与我市农户或基地签订产销合同并按合同收购的营销企业,年销售农副产品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合同成交额的0.5%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龙头企业投资农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在我市创办农业生产基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可给予财政贴息;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的,可享受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贴息、奖励。

(二)招商引资农业项目当年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未发生质量事故和生产事故,依法经营,自觉纳税的,经有关部门审核,享受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待遇;凡当年总产值达到1000万元,或者出口创汇达到100万美元,或者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享受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地财政部门可区别不同情况部分列支返还或全部返还,并积极配合为其申报进出口经营权。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农业研发机构、大型企业技术人员来海口设立农业研发机构或农业技术“孵化器”。对以租赁形式人驻的研发机构,经申请,三年内以不超过50%的房租给予适当补贴。对其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三年全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农业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条  企业农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含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和质量评比第一名(含金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的(含有机食品认证),奖励1万元以上人民币。

第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人土或机构引进资金和项目到海口发展农业。凡引进资金、项目有功人员,按实际引进固定资产投人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鼓励农业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农业企业经营中发生的销售费、广告费、宣传费等市场开拓费用,一般按国家现行税收有关法规处理,超过国家现行规定的费用,由企业向国税局申请列人成本,国税局要积极协助企业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农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向市商务局申请并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申请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安置下岗人员、随军家属和本市失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对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和本市失地农村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20%以上的农业生产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和本市失地农村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农业加工企业,且企业与以上就业人员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三年内全额返还其上缴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

第十四条  对有功人员奖励、专项资金的审批、贷款贴息、补贴房租等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海南台办)

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海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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