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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投资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发布时间:2004-11-05 16:15:09
    目前,笔者在台资企业了解到,许多台商在投资使用土地时不知道如何办理手续。有的只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使用合同,使用土地手续不完备;有的只简单找领导批条或因所找管理部门不对走了弯路、错过投产时机;有的甚至因手续不健全在投产后引发经济纠纷。近日,笔者就有关问题近行了咨询,现将使用土地办理程序介绍给大家。

    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管理处负责同志介绍,土地使用一般分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情况。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核、签订合同、审批四个步骤。具体为:用地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用地单位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农业项目使用土地,原地性质为耕地(含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13公顷以下、耕耕地33公顷以下由市县政府审批,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非农业项目使用土地,市县政府审批为1公顷以下,地级市政府为2公顷以下,超过限额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使用集体土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核、拟订合同、村民表决、审批等步骤。与国有土地有所不同,一是所使用土地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拟订合同后,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签订的合同才能有效。二是如果使用土地属承包,审批权限为乡镇人民政府。

    经了解,用地者在办理使用土地有关程序时,必须具备如下资格资料:有关资质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信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如涉及环保、林业等部门行业管理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根据《海南省土地管理工作规范》条例,笔者还提醒台商们注意几点。一是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时不得超过最长年限。因有土地出让、租赁年限为70年,承包年限为30年;集体土地分别为50年、30年。二是已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出让,必须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除与原使用权人的合同后,才能近行出让;而已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承包,用地单位可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承包合同。三是国有土地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四是需要改变原合同约定使用用途时,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最近,省台办主任徐刚在台资企业调研时表示,省台办下一步半加强对土地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将此纳入对各市县台办主任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使台商在我省的投资经营能得以顺利近行。(海南台办)

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海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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