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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法律知识问答(二)

发布时间:2005-09-16 16:40:40

主持人:熊侃

4、祖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需向什么部门申请

祖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5、祖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祖国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地区,须履行下列手续:

(1) 交付身份、户口证明;

(2) 填写前往台湾地区申请表;

(3) 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即: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6、如何处理去台人员的婚姻问题

根据民政部、司法部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去台人员婚姻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 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分离后,未办离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留在大陆的一方依据国家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按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去台一方依照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2)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们法院可以用裁定注销原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

(3)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后已离异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有关结婚的规定办理。

(4) 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去台一方回来后,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应依《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5)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7、 涉台继承问题适用什么法律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陆,其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大陆,遗产继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在台湾,其在大陆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去台人员或台胞在台湾立遗嘱处分其在大陆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时,该遗嘱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8、 大陆居民可通过哪些途径继承在台遗产

基于两岸关系的现状,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办理方式:

(1) 本人赴台申领遗产,但一般仅再本人因探病、奔丧等原因能够亲自赴台的情况下才得以实现。

(2) 委托在台湾的亲友、同乡会代为申领遗产。

(3) 委托在香港、澳门等第三地的亲友赴台申领遗产。

(4) 委托与台湾律师有协作关系或业务联系的大陆或香港、澳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再通过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办理。

9、大陆居民继承在台亲属遗产,需要办理哪些公证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亲属遗产,主要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和委托公证。

10、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要提供:

(1) 被继承人在台湾的身份证件或工作证等其他证明文件;

(2) 台湾户政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

(3) 有关医院或警务部门等出具的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 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

(5)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通常有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6) 其他材料,如遗产清单及其产权证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

11、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的委托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的委托公证,需要提供:

(1) 大陆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2) 大陆继承人与台湾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 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委托权限,包括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等,委托人应亲自在公证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委托书还要注意按台湾的通用格式出具;

(4) 受托人的身份证件等。

 

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海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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