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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法律知识问答(三)

发布时间:2005-11-01 09:49:16

主持人:熊侃

12、台湾同胞的发明创造是否可以在大陆申请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和《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13、台湾自然人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应通过什么途径

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应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专利的手续,但在大陆常驻的除外。台湾自然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由本人直接办理委托手续,也可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办委托手续,但应由申请人签署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14、台湾的公司、企业与法人组织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应通过什么途径

台湾的公司、企业与法人组织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15、台湾同胞已经在台湾地区申请了专利,又在大陆申请专利需要注意的问题

台湾同胞已经在台湾地区申请了专利的,如果想在大陆取得专利保护,必须在该申请公开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否则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有可能丧失新颖性这一必备条件。

16、大陆出版台湾同胞的作品有哪些规定

(1)台湾同胞对其创作的作品,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享有与大陆作者同样的版权。

(2)大陆发表、转载、重印、翻译或者改编出版台湾同胞的作品,均需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的授权,并签订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出版者应将此类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

(3)经授权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的出版者,应依照有关稿酬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支付报酬和赠送样书,报酬以人民币支付。

(4)台胞向大陆转让版权或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可以自己办理,也可委托亲友或代理人办理;可以直接同出版者联系,也可同版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联系。

(5)大陆出版者或其他人如侵犯台湾同胞的版权,版权所有者可请求侵权者所在地版权管理机关处理,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海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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