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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传统社会制度

发布时间:2008-12-09 10:21:05

    1.氏族制度与峒组织

  1.1氏族组织

  黎族的传统社会,无论五指山腹地还是外围地区,都保存着浓厚的氏族制度残余。

  黎族母系氏族残余的主要体现在婚姻关系、生产力水平及其妇女在生产中的地位等。

  黎族严格遵守族外婚的习俗,即不同血缘集团才能通婚。在沿海靠近汉族地区的黎族,受汉族封建文化影响较深,所受宗法性的限制较多,社会成员间迁徙流动杂居,家族私有制已巩固,婚姻已冲破闭塞的氏族团体。但在中心“合亩制”地区和接近中心的大部分地区,家族与家族,村与村之间仍然保留着较多的血缘联系。对婚姻起作用的不是从汉族那里借来的王、黄等汉族姓氏,而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血缘氏族的限制。

  1935年前,保亭一带峒下设弓,每个弓大致相当一个血缘集团,同弓不婚,婚姻在弓外进行。白沙二区毛栈乡(今属五指山市毛阳镇)一、二、三里与四、五、六里所属各村,乐东二区头塘乡(今属乐东黎族自治县三平镇)邢姓按一、二、三、四表与五、六、七表各自分成两个通婚集团,保留了氏族社会严格的外婚制。至今不同血缘集团通婚的习俗还保留着。琼中红毛镇番响村全是王姓,其先人大约是从清朝初从外地迁来,后来发展成坎茂、毛西、道响等村,坎茂是老大,毛西是老二,道响是老三,道响又发展成道响、罗虾、南美、番响4个村子,这些村寨不能通婚。而能与这些村寨通婚的,红毛镇主要有什卓、罗坎、朝南、什寒、牙寒、合老、罗轻、龙简、牙挽、报胶等村庄及红毛镇外的其他地区。这种通婚习俗在五指山、琼中、保亭、乐东、白沙等许多地方仍大量地保留着。

  妇女出嫁后与娘家还保持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些地区妇女出嫁后,按惯例不必为自己的丈夫洗涤和缝补衣服,但却有为自己已婚的兄弟和儿子缝洗衣服的义务。妇女遇生病或难产举行“送鬼”仪式时,需要请自己家族的“鬼公”来祭祀娘家的“祖先鬼”。在一些地方,妇女病重时,一般要送回娘家治理,尽量不让她死在夫家,以后不论死在夫家或是娘家,遗体都要埋葬在娘家的公共墓地,她的遗物必须由其娘家兄弟继承,娘家也要把她的作为自己家族的“祖先鬼”而加拜祭。

  一些地区还以动植物如龙、水牛、芭蕉、番薯等作为同一血缘集团的称号,文身、织绣衣裙要遵守祖先沿袭下来的式样,这些都是氏族图腾标志的再现。

  与氏族制度相适应的是落后的生产力。

  1949年以前,“砍山栏”在黎族地区仍占重要地位。这种耕作方式是,先把林木砍倒晒干,接着钻木取火引火,焚烧清除残烬,待雨后表土松软播种。播种时男用木棍戳穴,女点种。不施肥,不中耕。收获时用手捻小刀逐穗收割。这种砍倒烧光的原始锄耕农业,也就是农业发展史上的“刀耕火种”耕作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盛行于母系氏族公社时期。

  在这母系氏族时期,妇女在生产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也受到人们的尊敬,这在合亩制地区有所反映。如仍然存在着严格的男女自然分工,妇女们专门从事稻田的插秧、“山栏”地的播种,以及以后的除草、收割、储藏、加工等重要的工作。合亩内开始插秧和收割时候,也要由“亩头”的妻子先做一种宗教性的仪式后,合亩内的其他妇女才能进行。此外,妇女还是唯一掌握制陶技术的劳动者。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黎族社会逐步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

  由于烧垦农业的不断发展,男子逐渐从渔猎转到农业这一主要生产部门中来,同时,以牛踩田为主要形式的水田耕作也逐渐得到发展。妇女在生产活动中逐步退居到次要地位,男子开始代替妇女成为主要的农业生产者,促使黎族的原始社会开始进入以父系计算的、男子家长起着主要作用的父系氏族公社时期。

  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今五指山市一带地区还保留着一种带有父系家族残余的合亩制。合亩制由数户至一、二十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一个合亩约相当一个父系小氏族。在氏族内部,土地、牛只共同使用,集体劳动,共同消费,成员之间有互相帮助的义务,氏族内部人们过着平等的生活。当时氏族内部已经出现了贫富差别,私有财产开始萌芽,在这些地方,黎族社会正处于一个以公有为主,伙有、私有同时并存的父系氏族公社末期的经济形态。

  1.2峒组织

  在今五指山、保亭、琼中等地,1949年前仍保留着一种具有特色的县以下的基层社会政治组织,即“峒”,原意是“人们共同居住的一定地域”。

  黎族峒组织,文献早有记载,尤其是宋元以后的文献记载颇多。

  宋代,黎族社会组织称“峒”,每一宗姓为一峒,全岛黎峒林立但规模较小。当时苏轼有诗云:“四州环一岛,百峒蟠其中”。(宋·苏轼《戏作》,载《东坡全集》卷二十四)宋代黎峒究竟有多少,史无明文记载。但《诸蕃志·海南》卷下记载了黎峒的一些情况:崇宁间(1102~1106)王祖道抚定黎人就达907峒,可见宋代黎峒数目之多。当时,峒与峒之间,各自为政,互不相属,“咸无统属,峒自为雄长”。说明宋代黎族社会尚停留在较落后的阶段。

  宋代诸黎峒之间也出现了一种松散政治联盟,产生了一些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的首领。其中最著名的有能制服36峒的都统领王二娘,率领80峒的王仲期等。也就是说,在王二娘、王仲期的统治地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开始向以地缘为基础的部落联盟过渡。

  明代,黎族地区社会组织仍为村峒,村峒数量较多。据清初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广东下》记载,各州县黎峒数量为,琼山126,澄迈137,临高239,定安112,文昌35,乐会53,儋州209,昌化93,万州93,陵水30,崖州92,感恩41。明代海南岛12个州县中共有黎峒1260个。

  清代,在黎族地区建立的土官制,主要是在黎族村峒设峒长、总管(或称黎总)、哨官、黎甲、黎长、黎首等职。根据道光《琼州府志》,并综合同治《广州图说》、光绪《广东舆地图说》,清代州县辖属的黎峒情况是:

  琼山下属军屯外峒、大水上峒、大水下峒、小水上峒、小水下峒5个,辖黎村218个;
  定安下属加钗峒、南蛇峒、十万峒、喃唠峒、红毛上峒、红毛中峒、水满峒6个,辖黎村142个;
  乐会下属北峒、南峒之上峒、南峒之中峒、南峒之下峒4个,辖黎村21个;
  临高下属番溪峒、青阜峒2个,辖黎村30个;
  儋州下属冯墟峒、七方峒、薄纱峒、龙头峒4个,辖黎村168个;
  昌化下属大村峒、大员峒2个,辖黎村16个;
  万州下属北峒、西峒、太平外峒3个,辖黎村37个;
  陵水下属黎村(弓)36个;
  崖州下属东路6峒、西路6峒共12个,辖黎村114个;
  感恩下属楼峒、王峒、古镇州峒3个,辖黎村40个。
  总计清代全岛10州县,峒42个,村(弓)822个。

  与明代相比,村峒数量已大为减少。其原因是大批村峒划入清政府直接管辖,成为清政府的编户齐民,不再称作峒了。

  清光绪十三年(1887),冯子材率兵“平黎”后,设立“抚黎局”,作为统一管辖黎区的最高机构,下设总管、哨官、头家等官职,任用黎族内部原来的公众领袖,通过他们层层统治黎族人民。这种统治方法一直沿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不同者只是官职名称的更改而已。1932年陈汉光任“抚黎专员”时,改“抚黎局”为“黎务局”,易总管为团董,日军登陆海南岛后,国民党军队退入黎区,又将团董改为乡长,下设保长、甲长。

  直到1949年以前,黎族群众一般称总管、团董、乡长等类人物为“奥雅”,“奥雅”黎语即“老人”之意,黎族称呼他们的首领为“老人”,说明原始氏族社会的长老观念仍存在于民众思想意识之中。

  总管、哨官、头家的授受有一定的仪式,总管由“抚黎局”委派,并给委任书、印章、铜牌、衣履、布鼎等物。哨官由总管委派,也有委任书、印章、铜牌、衣履、布鼎等物。头家由哨官口头指派,总管、哨官均为世袭制,头家多由群众推举,但也有少数世袭的。各人的职责视其所辖范围大小而定,总管一般是管一峒或数峒,哨官管数村,头家管一村。清代《黎岐纪闻》云:“黎头辖一峒者为总管,辖一村或数村者为哨官,凡小事由哨官处断,大事即报总管,总管不能处断,控告州县”。处事完毕,除备酒菜宴饮外,还需要送酬物给哨官或总管。总管、哨官的职责,每年替“官府”催收钱粮,平时根据传统习惯处理峒内事务,维护社会秩序。一般没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备大鼓一面,遇事或开会则击鼓传众。

  下面以番阳峒有关情况为例,看看峒长任命过程及峒长处理峒内事务的情况。

  番阳峒曾受红毛峒总管管辖。番阳峒最初的峒长是由上级总管召集全峒各村的亩头村头集会选举出来的。当峒长的条件是通晓事理,爱护民众,为民众拥戴,如能操海南汉族方言更为优先。峒长选出后,由各村头召集村民征询意见。然后村头告诉大家,今后要服从峒长的领导。峒长要经过上级总管委任,并赐长衫一套,皮靴一双,红缨帽一顶,长烟杆一支和皮烟袋一个,这些物品要依次传给下一任峒长。

  峒长死后,一般不另选,由其子继任,无子可由弟继。新一任峒长也要经过总管加委,才能正式上任。大约19世纪末,红毛峒总管王政和曾亲自到番阳,加委什茂村王琼荣为番阳的峒长。政和骑马将到番阳时,由各村哨官、头家或老人在村内击鼓,集合全体村民出来欢迎。政和召集全体亩头以上的首领开会说,今后由王琼荣做番阳峒峒长,大家要服从他的领导,团结好,搞好生产。会后与会者饮酒祝贺。

  大约20世纪初,番阳峒才花村有人偷了哈方言村民的牛被抓住,对方要求罚牛100头。峒长便召集全峒哨官、头家开会,商量解决办法,然后由峒长与哈方言的人们交涉,对方同意减罚为30头牛和50个光洋,并声言如不照数付清将攻打才花村。峒长便到才花村召集全体村民商量,才花村同意付清牛和光洋。因偷牛者无力负担全部的牛和钱,便由他所在的合亩成员共担。问题解决后,偷牛者杀了一头黄牛,请峒长、哨官、头家、才花村全体亩头及哈方言牛主一同饮酒,才花村村民自由参加。酒后偷牛者还送了800个铜钱做为报酬。

  峒有固定的地域。峒的地域一般以山岭、河流为界,并且立碑、砌石或栽种树木、竹子等作为标志。峒有大峒、小峒之分,大峒之内包括若干小峒。如琼中红毛下峒,包括毛贵、喃唠、毛兴、毛路、牙开等5个小峒,一个小峒之内往往有两个以上的自然村。峒与峒间的界线是自古代就划定了的,不得随意侵犯,全峒人都有保卫峒域的职责。如若到别的峒种山栏、采藤、伐木、渔猎等,一定要征得该峒峒首以及其他头人的同意,并缴纳一定数量的租金或礼物。未经同意,将被视为对对方权利的侵犯,往往因此而酿成冲突或械斗。19世纪末期,毛枝峒有人想到毛道峒开荒种田,便请毛枝峒峒长挑着一缸酒和一头二、三十斤重的猪,送给毛道峒峒长。毛道峒峒长约请本峒的两个亩头一起喝酒商议,最后同意了毛枝人来毛道峒开荒的请求。 

 
  峒内成员血缘关系逐渐被经济和地缘关系取代。小峒原来居住着同一血缘集团的人,他们之间严格禁止通婚。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员迁徙混杂,一峒之间开始存在两个以上的、互相通婚的血缘集团。但峒内各血缘集团还保留着各自的公共墓地和共同的祖先崇拜。在合亩制地区,峒内许多与原住居民没有血缘关系的外来户多是龙仔、工仔,他们经过两三代之后,有些从龙公的合亩中分离出来,单独组成一个合亩或一个村庄。

  峒内成员的行为都有一定的规范。峒内成员都以世代相传的传统习惯为一切行动的准则。成员们对峒的疆界有保卫责任;峒内成员间有相互援助和保护的义务,如受到外峒人欺侮时,必须为其复仇;共同负担械斗时向外请援兵的费用;选举、罢免或继承村峒的首领等。这些行为主要靠习惯法来维持。住在毛道的原居民是朴基和朴冲的后代,后来移居该峒的“龙仔”及其后人,也成为毛道峒的居民,他们与该峒居民本无血缘关系,但他们在保卫峒的疆界和与外峒斗争时,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峒与峒之间一般都保持着友好的关系,但由于统治阶级的挑唆和一些利益关系,峒与峒之间也会发生械斗。

  峒与峒之间的友好关系,主要体现在互相通婚,结成婚姻集团;在生产或生活上,如农忙、婚丧、建房等要互相支持或帮助;与其他峒或别处发生纠纷、械斗时,峒与峒之间相互支援。

  1949年前,在某些地方的械斗过程中,械斗之前以猪颈或“鸡毛信”(用一条细小的白藤打一个大圈三个小圈插上一条鸡毛)作为“械斗通牒”送给对方,表示要索取指定数量的罚款。若对方拒绝付出罚款立即将鸡毛信退回。从此双方进入械斗状态。进攻前必须举行“鸡卜”以占吉凶。对待俘虏一般不加杀害,以便和解后与对方交换或索取赎金。械斗的和解一般请有权势的峒长主持,并由双方当事人杀牛设宴,在宴会上峒长与械斗双方砍箭为约,达成和解。

  清代在今保亭一带设根椰峒和琅瑥峒。根椰峒下辖七弓半,即百万头弓、加札弓、南味弓、某文弓、昂贡弓、某正弓、大本弓、只让半弓;琅瑥峒下辖五弓,即宋村头弓、六底弓、大水弓、界弓、加达弓。每弓设有哨官管辖,只让半弓附入某文弓管辖,不设哨官,故名半弓。到20世纪30年代,弓的名称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弓的数量基本未变。即首弓、二弓、三弓、四弓、五弓、六弓、七弓、大坡弓、祖关弓、加达弓、大本弓、毛政弓、半弓。1935年,除五弓、祖关弓、大坡弓以外,其他各弓归属新成立的保亭县。
     
  2.合亩制

  合亩制地区分布今五指山市一带,该地区多有以“毛”字开头的地名,如毛辉、毛栈、毛贵等。合亩制地区属杞方言,多是王、黄两姓。当时是“悬崖阻隔”、“深林密布”,历史上曾是“外人不复迹”之处。他们和外部世界(即汉族)的来往较少,吸收外来文化不多,加上历代反动统治者的摧残,社会经济发展相当缓慢,因此,这里一直保存着在其它黎族地区已先后消失的一种古老的原始的劳动合作方式——合亩制。

  合亩制是黎族特有的生产和社会组织。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关系来看,合亩制属于原始社会末期的一种生产方式。合亩,黎语称为“纹茂”,意为“大伙在一起做工”,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

  2.1合亩制分布

  保亭县第三区共有14个乡(小乡,下同),在今五指山市的畅好、南圣、冲山、毛道等地一带。保亭县第五区有2个乡,在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毛感等地。

 白沙县第二区部分7乡,在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什运乡的部分地区和五指山市毛阳镇一带。

  乐东县第二区的3个乡,三个乡现属五指山市番阳镇。

  保留合亩制的地区共有26个乡,总面积共约1000平方公里,约占黎族地区面积的8.7%,这26个乡共有971个合亩,3591户,13413人,占当时黎族人口(36万人)的3.73%。

  合亩制地区处在五指山中南部地区昌化江的中上游,深入五指山腹地,河谷两旁高山海拔多在一千米以上,高山上生长着热带季雨林,在河谷和低丘上分布着黎族村落。

  2.2合亩制基本特征

  2.2.1合亩制的组织基础是血缘关系。合亩的组织有大有小,最小的合亩仅有2户,通称“兄弟亩”、“父子亩”,最大的达三十多户,有些地区以小亩为多,有些地区以大亩为多,不同地区情况不一。一般来说2~6户较为普遍,20~30户的大亩比较少。从合亩的组织形式看,可分亲属组织和混合组织,亲属组织由父子、兄弟、叔侄、堂兄弟、岳父、女婿、舅父外甥等直系或旁系血亲组成,混合组织以亲属组织为基础,吸收外来逃难穷人“龙仔”参加。

  “龙公”与“龙仔”是海南汉族方言的称呼。黎语称“龙公”为“沃凡”,直译为“做富人”,也有“做主人”的意思,黎语称“龙仔”为“沃伐”,“龙仔”直译为“做穷人”,也有“做长工”的意思。

  亩头都是以血缘关系中有能力的长辈担任,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已婚;但亡妻后尚未续弦者不能当亩头;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传统知识,懂得领导和指挥生产,能够执行生产前后的宗教仪式。亩头的妻子在管理妇女的生产活动方面是丈夫的得力助手,她也与丈夫一起执行生产方面的各种仪式。除领导生产,主持产品分配外,对于合亩内部以及其他合亩之间的一切大事,亩头都要出面协商、调解和处理。亩头的意见没有强制力,一般情况下亩众都会表示同意。亩头和亩众一样参加集体劳动,分配产品方面比较平等。

  合亩是以血缘关系组成的,血缘关系是组成合亩的基础。

  2.2.2生产资料不论私有还是公有都一律由合亩统一经营,不计报酬。

  合亩制地区的山林和其它黎族地区一样属全峒所有。峒内各村土地以山林、河流、植物为界,不得越界开垦。每一村庄的合亩要砍山种植,只需事先在要砍山的范围内,用茅草在周围的树干上打结,以示有人占有和占有土地面积的大小。春节前后砍山,4月烧山,5月雨水降临种植,10月收割。种植一至二年后土地贫瘠丢荒,另寻一处土地肥沃的荒坡开垦。水田和耕牛则由合亩集体所有或几户共有或一户所有,以一户所有为多。对集体所有和几户共有的土地或耕牛,每个合亩成员在分亩或退亩时都可分得他应得的一份。生产工具全部私有,损坏则由各户自己修理和添置。所有生产资料都由合亩统一经营使用,一律不计报酬。

  2.2.3亩头家长式的指挥领导。

  “亩头”,意是带头犁田的老人即“犁第一路田的人”。亩头有着传统的权威,负责组织计划和领导指挥全合亩进行生产,如犁田、收割、选地等农事活动都由亩头领头做,亩众才下田耕作。劳动产品的分配也由“亩头”掌握。“亩头”是合亩内一亩之长,按传统的风俗习惯领导合亩,亩众对“亩头”绝对服从,“亩头”对亩内亩众之间的纠纷负责调解,对怠工的亩众有权批评教育,对外则代表合亩。“亩头”的妻子也是亩内妇女劳动生产的带头人,如拔秧、插秧、割稻、捻稻等都由“亩头”妻子领头,妇女们才跟着下田劳动。

  2.2.4明显的自然分工和简单的劳动协作。


  合亩的劳动生产有着严格的性别分工。一般男子负责犁田、赶牛踩田、挑担、砍山栏,戳山栏穴;妇女负责拔秧、插秧、割稻,下山栏种等;老幼则按体力条件分工,稻谷成熟的时候,老人负责赶鸟,平时看田水,照管幼儿;小孩负责放牛或做家务等。由于男女之间的工作分工成为传统的习惯,一般男不帮女,女不帮男。合亩的生产习惯是共同劳动,同出同归。

  2.2.5平均分配和分别消费。

  合亩对劳动产品的分配原则是按户平均分配,对人口多少劳动力多寡都不加照顾。在分配前先扣除以下留粮:一是种子。二是给亩头留下“稻公稻母”(它是合亩收获时由亩头保管留作备荒或待客用的谷子,但实际上是归亩头所有,而亩众却认为,如不给亩头,则来年不会得到丰收)。三是“留新禾”。收割时,先留10至12把稻谷(约24斤)给亩头煮饭酿酒,亩头吃了新谷亩众才能开始吃新粮,它也有祈丰年之意; 四是“聚餐粮”。留谷几十斤,交亩头酿酒,待来年插完秧后合亩成员共饮,有米剩余则煮饭吃。五是“公家粮”、“青年粮”。留公家粮的数量由大家商定,需要动用也由大家商定。亩头可以用它来待客,因结婚、盖房或者有困难的合亩成员也可以动用此粮。有的合亩还设有“青年粮”,一般是劳动力强的给24把(约48斤),劳动力弱的给12把,供他们积攒做衣服。当年要办婚事的青年(一年只限一人)应留糯谷72把以备酿酒。总之,扣除以上留粮后,无论亩头、亩众,产品都按户平均分配。在分配时由亩头掌握,按户一把一把的分配,割完一片分一片,分完为止。亲属组织合亩的分配比较平均,混合组织合亩对外来户特别是“龙仔”则少分一些。合亩制地区都是小家庭制,以户为消费单位。人口多的户,粮食不够吃时,他可以向亩内其他户借用或向亩头分一些“稻公稻母”,这些借用的粮食,可以还也可以不还。

  2.2.6在不妨碍集体劳动的情况下,容许从事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劳动,产品归私人所有。

  合亩的集体劳动范围主要是种植稻谷,除集体劳动外,各户可以砍山种植旱稻和杂粮,房前屋后附近的园地归各户种植,其收获归各户所有。

  2.2.7合亩的产生是由于生产力的低下。

  1949年前合亩制生产非常落后,当时严格的性别分工和平均主义的共同劳动使劳动力严重浪费,同时耕作方法又非常落后,保留着原始的“刀耕火种”、“牛踩田”和“手捻稻”等,生产工具也保留木犁、竹犁、木耙、尖木棍(一种戳穴的工具)等。亩头和亩众的农业生产知识也极其贫乏,粗耕粗种,不懂得积肥、施肥,稻田的排水灌溉,任其自然;不懂得防治病虫害,加之靠天吃饭,因而平均每亩水稻的产量约150斤,最高200多斤,最低仅几十斤,旱稻亩产更低。合亩的组织形式,劳动分配,耕作技术,生产工具都非常落后,在生产力水平非常低的情况下,不可能以户为单位进行独立生产,只能组织起来共同耕作。

  2.2.8合亩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表现。

  土地和耕畜已有一部分是各户私有,农具全部私有。土地和耕畜已有买卖、租佃、交换的现象发生,这说明合亩的生产关系的基础已不完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对生产资料的使用却是统一经营,不论私有或公有都一律不计报酬。这种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之间的矛盾是合亩制矛盾的一个方面。合亩在生产方面是共同劳动,在消费方面却是以户为单位分别消费。而分配的原则不论人口与劳动力多少按户平均分配,这种劳动与分配之间存在的矛盾,是合亩制矛盾的另一方面。吸收外来户和“龙仔”参加的混合亩,由于外来户及“龙仔”与原有血缘关系的“亩头”、亩众在地位上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分配上对外来户和“龙仔”少分,个别拥有大量“龙仔”的亩头可以不参加劳动,说明这一类型的合亩实际上已产生了剥削和阶级的萌芽。

  2.3合亩制的性质

  合亩制的性质是原始社会父系家长制的家庭(家族)共耕社。合亩的组织形式是,2户至30多户,主要以血缘关系及血缘关系的男长辈“亩头”为领导的家长制农业共耕组织。“亩头”掌握和领导亩内劳动生产及分配。合亩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不完全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的生产资料由各户私有、几户共有和合亩所有,以各户私有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私有观念的认识比较模糊,在合亩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是统一经营并一律不计报酬。合亩制是一种私有制的家庭共耕组织。几户共有和合亩所有是极不稳定的,如果在亩中有人退亩分亩或因故出售典当生产资料(如土地、耕牛),都有权取回自己应得的一份。有些合亩所有的生产资料主要是“祖遗”,从实质上看合亩制的生产资料可以说是私有制的范畴,但又具有其特殊的表现,即从合亩制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的情况看,它占有的实质是私有的,而使用是统一经营,是一种农业共耕组织,即农业共耕社。亩内的共同劳动,是平均主义的简单劳动协作,完全表现了人们劳动上平均主义心理。按性别严格的分工,合亩的组织基础是按血缘关系“亩头”家长式的指挥领导。生产上的落后耕作技术与迷信和传统习惯,产品按户平均分配的原则等说明合亩制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原始残余色彩。合亩的组织基础由“亩头”领导;合亩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使用上的统一经营、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分别消费等的情况看,合亩制的性质是原始的父系家长制的家庭(家族)共耕社。

  2.4合亩制地区私有制因素的产生

  合亩制地区私有制的发展是有一个过程。在今琼中等地,早在清末私有制经济就已产生了。但发展较快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 国民党政府把总管、哨官、头家改为团董、乡长、副乡长、保长、甲长后,一些亩头与国民党政权相互勾结,搜刮民财,剥削百姓,聚敛了不少的钱财。

  毛道乡王老本与番阳乡任国民党中队长的王明则、正副乡长王老带、王老光结拜兄弟,其子王老向兄弟也相继充任国民党军队中队长,由于与国民党势力勾结,王老本合亩,有耕牛44头,铁犁17张,铁锄28把,铁铲14把、钩刀31把、手捻小刀30把、土枪18支、标枪8支、纺织工具19套、鱼网24付等,合亩内全部耕地和多数农具,成了王老本剥削“龙子”的手段,他在毛道以外,还占有耕地104亩,出租土地。他手中的耕地和耕牛,大多数是他父子两代用高利贷和其它方式巧取豪夺得来的。他的父亲为亩头时,抢夺了王老袁父亲的全部耕地,王老本自己做亩头时,也抢夺了他人的土地,并迫使被抢夺者成为“龙子”。王老东借王老本一头牛被人偷去,便罚他赔20头牛,赔了10头牛后还迫使他当“龙子”。王老本还抢夺了“龙子”王老袁的4头牛。王老本血缘亲属的各“亩众”,形式上也和“龙子”在简单协作的形式下一同参加农业生产,但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王老本父子完全不参加生产,只监督“龙子”劳动,“龙子”以自己的耕牛和生产工具在王老本父子的监督下进行生产。王老本在分配时所得有:拣出好谷子装满两个谷仓;每块水、旱田收7把、山栏地收12把“稻公稻母”,共收144把谷子;留下给国民党政府纳税的谷子;留下公家聚餐的谷子和“留新禾”;留谷种等。其中第一项全归王老本所有;第二、四项归王老本和他的血缘亲属各户分一些,只有第五项和“龙子”有关,这五项已占去了全部收获的大部分,余下分给各户的谷子很少。“龙子”王老袁分得的谷子仅够全家吃半个月。又如雅袁王老轮合亩,王老轮未当“亩头”前,就与甲长王老本及乐东县恶霸勾结,依仗这些恶势力,他从不参加“合亩”的生产劳动,在分配时,又强给自己双份粮食和独占60%的糯米,破坏按户平均分配的原则,在迫使其父让自己继承“亩头”后,就更加胡作非为,借口亩众的祖先都借过他祖先的牛,杀牛祭祀,擅自将“合亩”公有耕地13亩全部卖给外村人,用低价强行买亩众耕地转以高价卖出,强迫被他诬罚而不能付出罚款的人为自己当“龙子”,并强迫“龙子”为自己家服杂役,不给“龙子”以传统的人身自由,凭借甲长的地位,不按传统的民主办事,擅自处理“合亩”内的一切重大问题,任意打骂处罚亩众,仗势雇人打死和自己通奸妇女的丈夫,并把她抢来做妾。像王老本、王老轮这样的亩头已蜕变为反动阶级的代表人物。

  2.5合亩制的解体

  1947年合亩制地区解放,合亩制开始解体。但直到1956年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前,合亩制地区仍然实行合亩制。合亩制存在的基础是极其低下的生产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合亩制必然走向解体。合亩制的外围地区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红毛镇,清乾隆以前是以合亩制为单位进行生产活动,乾隆以后便逐渐瓦解,到了1949年后全部是个体农户。

  解体的原因:

  (一)汉族地区先进生产技术的输入,生产工具比中心地区进步,有附近汉族单干做榜样,能比较迅速地促使合亩瓦解为单干。

  (二)合亩制发展到现20世纪50年代,虽然生产力水平仍然极其低下,但与原始公社制度条件下的生产力水平相比较,已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人们也懂得了一定的农业生产知识。由于从汉区输入了铁制生产工具,合亩内部存在的矛盾逐渐尖锐化。人们对平均分配不满,加之到了中华民国时期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一些总管、哨官、头家和到后来的国民党的乡长、保长、甲长的勒索压迫使合亩的生产资料不得不变为私有。以免一人犯案,祸及全亩,所以谁犯了案只罚他一人,变卖他一户的田产去赔偿,不至于影响其他兄弟的生产和生活。

  (三)分亩分田产引起一系列的争吵纠纷,兄弟妯娌之间不团结是促使整个边沿地区合亩迅速解体。
  上述原因使合亩分化为单干户,其他地方也由大合亩变为小合亩,小合亩变为单干户、这种分化解体的事实,可以说明合亩的自发趋势。而且合亩制地区的周边地区已从合亩制进入个体经济。合亩解体为个体经济准备了条件。中心地区合亩由大变小,亩数日益增多,户数日益减少,并从合亩中不断分化出单干户来。

  出现单干的原因:

  (一)合亩内人口年年增加,但耕地面积一般没有增加或增加很少,因此产品不够维持全亩人的生活,于是便分亩单干。

  (二)合亩内各户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劳动力和人口有多有少,其中田多人口多的户,受到按户平均分配产品原则的限制,往往缺粮,因此一旦具备田地、耕牛、劳动力等三个条件便单干。它可以收多少得多少,生产积极性高,可以逐步从缺粮户变为余粮户。

  (三)合亩内兄弟、妯娌之间往往因出工多少,劳动勤怠等彼此闹矛盾,不团结导致难以合作,这样也造成分亩。

  (四)极少数好吃懒做的亩众,屡教不改,被勒令退亩,变为单干。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的提高,个体劳动获得生产资料的可能性增长以后,合亩共耕集体劳动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此,一旦有可能,就必然分亩单干。从合亩走向单干是不可抗拒的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1953年以后,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对合亩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过程:第一步,有些地区把合亩改为“生产组”。1954年结合普选工作,在工作队指导下,每个合亩除“亩头”外,另由亩众内选出一个组长,并将合亩改称为生产组。实际上原封不动地保留合亩制,增选一名组长改一个名称就是生产组了,还有些地区把几个合亩合并为两个生产组,各村各设正组长一名(由男性担任),副组长一名(由女性担任),由民众选举,每组包括若干合亩。

  第二步:在合亩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合亩和单干户组织起来,合亩所有的土地,除每户留出半亩园地由自己种瓜菜外,其余全部不记报酬,由社联片经营,耕牛全部入社,牛属社员私有,由社公养公用不计报酬。但入社后母牛所生的小牛和社平分,如有死亡,社不负责。劳动力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劳动力每天记6个工分,二等劳动力记4个工分,三等劳动力记3个工分。农业合作社实际是把几个合亩和一些单干户合并起来,合并之后,只是把过去按户平均分配改为按劳力的等级分配。对生产资料——田地、耕牛的处理基本上和合亩一样,由社公养、不计报酬。合亩时可以分亩和退亩,田地耕牛可以自由带来,入社后这些权利已经受到严格限制。

  第三步,人民公社化,1958年8月试办人民公社,几个月内参加公社的农户占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总农户的六成。合亩制全部解体,合亩制地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合亩地区归并为8个公社,彻底取消了个体经济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社员靠工分过日子。合亩制地区的群众称呼人民公社是“合大亩”,至此合亩制全面解体。

  3.习惯法

  历代封建政权在黎族地区的统治一直较为薄弱。在中部山区,直到20世纪30年代以前,还是行政建置的空白。加上黎族没有文字,没有成文法,维系黎族社会几千年的发展历史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则起到协调峒与峒、部落与部落、村与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黎族传统社会中,指导弓峒部落成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主要是在社会交往、婚姻家庭和经济关系中逐渐形成的道德准则和社会规范,一般称之为习惯法。这个习惯法保证了黎族社会得以正常发展,并成为每个社会成员和群体的自觉意识和行为规范。习惯法内容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历史的发展,有些习惯法已经消失,有些习惯法的内容得到不断的完善,有些习惯法内容一直沿用至今。

  黎族的习惯法对某些道德准则和社会规范并没有精确的、详细的规定,各地区对犯罪的处理不尽相同,没有常设的执法机构。对弓峒之间的纠纷械斗,由各弓峒的峒长们协商解决;对峒内的纠纷和违法行为,由峒长裁决;在村内的纠纷和违法行为由村长和村中奥雅裁决;在两个村之间的纠纷和违法行为,由两个村的村长和村中奥雅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由峒长裁决,或举行神判。峒长无法裁决的送交官府处理。

  3.1习惯法的内容

  黎族习惯法的的内容十分丰富,本书不少章节中多有涉及,这里仅作扼要介绍。黎族习惯法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3.1.1关于财产关系的规定

  习惯法的主要职能是保护财产的所有权和调整财产关系,包括社会成员的私有财产和全峒的公共财产。
  对全峒的公共财产的规定:峒与峒之间以山川河流为界,峒管辖的范围神圣不可侵犯。峒内的土地、森林、河流未经许可,外人不能越界砍山开荒、采藤、伐木、打猎、捕鱼和居住等,须经本峒许可,还要上缴一定数额的物产给峒长,上缴物产的多寡要根据内容和行为而定。采藤、打猎、捕鱼要上缴一些猎肉、鱼,这些物产由峒长和峒长所居住的村庄的奥雅享用。砍山开荒、伐木、居住上缴的物产多,如上缴猪、牛、光洋这些物产是峒长所居住村庄的公共财产。当外人侵犯了本峒利益而与别峒发生械斗时,全峒人都要参加战斗,战斗所需要的费用由全峒人共同负担。峒的公共财产受到全峒人的保护,全峒人也要保护峒内成员的私有财产不受他人侵犯。

  峒内村与村之间也以山川河流为界,村与村之间也不能越界砍山开荒,采藤、伐木、打猎、捕鱼,违者峒长负责仲裁,罚款赔偿。在本村的公有土地上,如有人要想砍山开荒种山栏,在肥沃的土地上,确定开荒土地的面积,并用茅草在树干上打结,标明砍山的范围,别人看见标记,知道此地已有主人,便很自觉地另辟一处。在本村的公有土地上,长出一棵果树苗或其它实用树苗,哪怕只有一尺高谁先用茅草在树干上打结或用刀在树干上砍一个交叉做记号,这棵树长大成材或开花结果,则归打草结或砍交叉做记号的人所有,其他人不得采摘、砍伐,违者按盗窃罪论处。

  对盗窃犯的处理。各个时期各地区对盗窃的处理不相同。如昌江七差一带美孚方言的黎族,1949年以前,盗贼夜晚行窃被打伤、打死,都要罚其家人赔偿牛、谷等。被罚的物资全村人受用。现在,一些农村抓到盗窃犯罚四个100,即100块钱,100斤米,100斤酒,100斤肉(猪肉或牛肉不限),四个100相当于1000块钱。如抓到盗牛贼除罚四个100外,还罚一头牛,这头牛归被偷牛的家族所有,全家族人受用。

  墓山是祖先安息的地方,墓山的树木不能砍伐,以免惊动鬼神危害人间。砍伐墓山的树木被人抓到,有些村庄除罚四个100外还罚一头牛,这些物产供全村人受用。另外家禽家畜毁坏别人的庄稼也罚四个100。

  对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黎族家庭财产采取父系继承制,只有男性后嗣才有继承权,一般最小的儿子多分一份。死者无嗣,继子继承,无继子则兄弟的孩子继承。

  债权关系。黎族社会私有制存在已久,而且出现了黎族内部和黎、汉之间的贸易及其它经济活动对有关买卖土地、牛只,典当、租佃、雇佣、借贷方面,习惯法都有所规定。

  遇上灾年家庭困难,一般去跟亲戚、朋友讨粮,各家各户给几斤,集成一担挑回家度过难关,这种情况不需要归还。但别人缺粮找上门时,必须回送一些粮食,这叫互助。所以,黎族社会凶年不见逃荒者,无饥寒之民。
  缺粮借粮上百斤需偿还,借粮400斤偿还的期限一般为3年,可用一头牛来折算抵债偿还。3年后无力偿还,用一个男孩去帮债主养牛3年抵债。如在3年里家里有人生重病,需杀牛祭祀又向债主借一头牛,这样就等于借债主两头牛,无形中就等于把儿子卖给债主,债主把这个孩子当自己的儿子一样对待,改名换姓随债主供奉一个祖先鬼,他的后人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一直留在债主的村子里和债主的后人供奉同一个祖先鬼。
  黎族内部或黎汉之间的交易,过去以物物交换为主,黎族家庭以牛只的多寡定贫富,几十、上百只为富裕者。有关贸易及借贷关系,缔结契约的方法有刻木为契,砍箭为信,结绳记事,书面契约4种为主。借贷不能偿还,时间无论多久子孙可拿借据讨债。
  3.1.2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规范是黎族传统习惯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方言都有自己的婚俗,同一方言不同地区的婚俗也有差异。一般为一夫一妻制,少数纳妾、转房、姑舅表婚、交换婚、入赘、童养媳等均是个别现象。
  关于通婚范围的规定。多在本民族本方言内择偶。不同方言的黎族通婚很少。过去黎汉之间,多为汉男娶黎女,汉女嫁黎男甚少。黎、苗族之间通婚少。禁止近亲结婚,有血缘关系的不能通婚。琼中红毛地区黎族隔十多代也不能结婚,如两人执意要结婚,族中长老罚两人脖子上挂牛轭、牛铃铛游村方可结婚。上辈认了‘同年’‘老童’(即结拜兄弟姐妹)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通婚。保亭加茂镇毛林村,男女双方的祖先,由于婚姻的关系而引起械斗赔款,定下双方不能通婚的规矩。

  关于择偶方式的规定。无论是在隆闺自由谈恋爱,还是媒婆介绍,父母包办,结婚需举行订婚、纳聘、迎娶等仪式。结婚年龄一般多在15至16岁之间,童养媳更早一些。男方提出离婚,孩子留夫家,男帮女挑女方衣物回娘家,对岳父岳母说明离婚的原因,把他们的女儿送还给他们,婚姻即解除。女方提出离婚需偿还男方的聘礼,大的孩子留夫家,小的孩子女方带走。寡妇再婚不受干涉和歧视,财产和孩子留夫家,太小的孩子寡妇带走。

  3.1.3关于案件的审理和处罚

  黎族传统的习惯法,多是民法与刑法合二为一,司法大权掌握在峒长、哨官、头家手中,一般案件由头家处理,大的案件由哨官、峒长裁决,大事报总管,总管处理不了上报县衙。对通奸处理较轻,对盗窃处理较重,对本村人处理较轻,对外村人处理较重,对峒里人处理较轻,对外峒人处理较重。对罪犯的处理多处以罚款、罚牛、没收田产,除此之外还罚猪、鸡、酒、谷慰劳峒长和其它长老。

 对穷人、富人照罚无误。穷人少罚,富人多罚,穷人无力赔偿,家族或氏族分担赔偿的责任。对于处罚的方法按不同情节给予罚物、罚款、肉刑、开除村籍、甚至死刑等。

  3.2成文法
  历代统治阶级对黎族地区的统治没有颁发系统的成文法,只是到了明清涉及到某一方面的事情引起纠纷、械斗或者是官员假借官府之名摊派各种劳役,民苦不堪言,民告官,官府刻石立禁示碑。禁示碑的数量很少,内容比较单一,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黎族的利益。

  奉宪口口口(口为缺字)[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
  特受琼州府正堂随带加三级记录五次肖
  为严行申禁事,照得衙门官吏、书役人等,入黎索扰久奉明禁。

  本府自莅琼南,叠经申明禁令,遵行示晓谕在案。今据昌化县属大员峒、大村峒黎民符那休持呈称,该处从前奉颁示禁,日久无口,以至骚扰复萌,或借官司名色,或借差役横眉饬取贡香、珠料、花梨、大枝渡船木料、豹皮、棉花、黎峒藤、竹、鹿茸鞭、熊胆、花竹、苏木等货,奔走无期,犹索脚步陋规,膏脂尽竭。乞再给示勒碑,永垂严禁。凡遇应时公务,着落峒长办理,毋许书役擅入黎地,借端索扰,至于峒长遵照,无故不得更,以俾得黎民安堵,共享舜日尧天等情,前来当批准,给示严禁并行县遵照。嗣后倘有书役入黎,借端索扰等,捆获送究在案,除行该县遵照外,合行严禁,为此示谕告该黎峒峒长、黎民人等知悉,嗣后遇有必须应时正经公务,听候该县令传唤,峒长谕令查办,倘有不法书役借称官差,擅入黎,勒取贡香料等物,索扰黎民,许该峒峒长、黎民捆获解赴。

  本府只凭严行察究,该峒长仍得所颁口示勒石,永远遵照,毋得有违,自干重咎,特示。
  乾隆四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峒长谢根村遵立碑起)

  严禁碑[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
  代理昌化县事儋州正堂随带加二级记录三次记大功二次李    为严禁私挖,照得县属亚玉山坐落黎地,土产石碌向有不法民人,潜入该山偷采,业经前县林封禁在案,未及立碑。

  本府奉委代理昌篆,于四月二十日到任,合行勒石,永远封禁,所有县属军民人等,一体遵照勿违,特示。

  乾隆四十七年六月初一立

  凭示勒碑[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

  署昌化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凌    为准自行投纳事,今于抱上都摘出水头村、坡威村、居索村、居新村、落洒村、哥霸村黎粮一十六户,共应纳地丁征银九两,大钱五分四厘正,遇闰每两加银四分六厘五毫,准该黎户符那横等,每年限定三月初十日着落哨官游马传符养外兴老大、老二、万方等六名自行来县投纳清楚,以免粮差下村加征,滋扰黎户。每两定折收纳铜钱二千三百二十文算,共应折铜钱二十乙千四百三十二文,该黎户不得违误,过限致干并究,特示。

  符登葵代请
  峒长绅士林开甲进官讨示    道光二十二年五月吉日众黎户建立
  3.3神(鬼)审判

  黎族信仰原始宗教和巫术,他们十分相信神(鬼)判的效应。只要遇到难于判定的事情,他们便发毒誓,祈求神灵的效应以惩罚坏人。神判是一种巫术活动,是维护和执行习惯法的一种辅助而又具有强制性手段。神(鬼)判经常用于对通奸、盗窃等行为的裁定。如果丈夫风闻妻子与人通奸,但又没有抓住把柄时,只好采取此手段:用火塘里燃烧的木炭和火灰撒在茅草屋门里,对妻子说:“你光脚从这里踩着出去,如果你与别人通奸,眼睛会变瞎,不然是我的眼睛变瞎”。但妻子往往为了保全丈夫,宁愿承担罪名,而不走出去。黎族一惧怕死亡,二惧怕眼睛瞎,过去,黎族过着刀耕火种的生活,生产力低下,食不裹腹,眼睛瞎就意味丧失了劳动力,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在医学落后地区,青光眼、白内障也会导致人的眼睛变瞎。但人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错误地认为是做了坏事拒不承认,鬼神弄瞎他(她)的眼睛。这种神(鬼)判冤枉了许多人。

  四、雷神判
  雷电往往造成人畜死亡,这种自然现象对于缺乏科学知识的人,则认为是雷专劈坏人。当有些事情不能明断的时候,便进行雷神判。如某个人的财物被盗窃,又没有抓住盗贼,只是怀疑某人。在此情况下,无论是被偷的一方,还是被怀疑的一方,都可以把口水吐到手心里,对对方说:“如果你确实没有偷我的东西,你敢用你的手掌击我的掌心吗?” 或者说:“你确实认为我偷了你的东西,你敢击我的掌心吗?”如果是做贼心虚或者是不敢确定,一般不敢与对方击掌。击掌后由雷来审判,雷劈死谁,就是谁做了亏心事。人们相信,雷会劈死做亏心事的人。

  神判是原始宗教的产物,当人们缺乏识别能力和不能以确凿的证据解决争端时,只好通过自然的指点,但是神判并非万能,疾病、灾难未必不降到无辜者身上。不过这些方式使人们的行为受到一定的心理约束。

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海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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